患者质疑飞刀费是回扣,不想付还痛斥医院冷血!警惕!5月起,回扣3万就入刑!多地政策定调:飞刀适当收费合理合法
时间:2026-05-05 17:36:11 热度:37.1℃ 作者:网络
长期以来,飞刀费如同一道难解的行业难题,始终困扰着医患双方。
患者质疑飞刀费是回扣
不想付还痛斥医院冷血
4月21日,一位来自江苏的医学博主发帖诉苦,家里有一个亲戚住院,本地医院医生能力有限,因此建议请上海三甲医院的专家过来做手术,但要额外付2万现金。
听到这话,亲戚陷入了纠结。他舍不得付这钱,但如果不付的话,医院就让病人出院,自己去上海大医院排队挂号等床位,可病人的情况严重,没办法拖那么久。“他来问我怎么办?还问飞刀钱算不算回扣?并痛斥现在的医院都这么冷血的吗?没钱就看不了病了吗?”

显然,此番抱怨的目的很明显,那就是患者既想在本地医院住院,又想不花钱请上海的专家过来做手术。当这种不切实际的想法被现实戳破后,便恼羞成怒,转而指责医院冷血、只认钱。
对于此事,4月21日,一位来自重庆的医生深入剖析到:“患者完全可以选择不花这两万。正常来说还有以下两种选择:1.要求当地医院走正规会诊渠道,请上海的医生来会诊开刀。我查了一下,按江苏的标准,会诊费副主任医师以上是300元/次,跨省上门服务费是800~1500元/次,这两部分钱不是全给到来开刀的医生,是给到他所在的医院,医院再按比例给到医生,一般这个比例是20%~30%左右,就算按50%给,最多也就是900元/次。你说一个大专家放着周末不休息,专门舟车劳累跑一趟,承担风险不说,就为挣这不到900元,你自己觉得现不现实?2.从当地医院出院,自己到上海去看病。来回通勤费+食宿费要多少算过没?中间挂号成本算过没?来回奔波对患者的影响和时间成本算过没?”
这位医生的发言可谓是一阵见血,这里暂不论报酬的问题,实际上,大医院的专家非常忙碌,他们需要看病、带学生、上课、开会、搞科研……并没有那么多时间去外院做手术,而真正推不掉的,往往是一些师门关系,是医生用私人交情请专家来开刀,即俗称的“师门摇人”。再者就是上下级医院之间的帮扶关系,上级医院专家会到下级医院指导工作。除此之外,若无其它门路,单纯只靠常规报酬,想请到大医院的专家前来手术,并非易事。
4月21日,一位来自重庆的医生表示:“我一个朋友,博士、教授,现在是一个三甲医院骨科主任。他每个月都要去一个县医院飞刀,虽然他很不情愿去挣那点钱,但是他的学生在那里,没办法。”一位来自上海的医生现身说法到:“说实话,上海的专家自己医院的病人都看不完,他们根本就不想也不需要飞刀,要不是给一些学生和进修医生面子,现在矛盾这么尖锐的情况下,他们完全不用淌这趟浑水,而且大医院的专家本身也不缺钱,支付一定的报酬主要是出于对他们技术和地位的尊重。”
其实仔细揣摩这件事,患者如此愤愤不平的原因是,在他们的潜意识里,并不觉得飞刀费是合理合法的。长期以来,飞刀行为本身就长期游走于灰色地带,因飞刀手术引发的医疗纠纷屡见报端,由此产生的费用更是常常被误解为变相回扣。对此,4月21日,一位来自北京的医生愤懑直言:“飞刀是上级医生的劳务费,是公开的,并不是什么回扣。不想请就别请,到外地去看病花的钱只会更多,真是‘小窍用不完,大窍不够用’。”
去外地做飞刀手术,被举报拿回扣后医生被停职
多地政策定调:飞刀适当收费合理合法
在医疗场景中,回扣是指医疗卫生单位或医疗卫生人员在经济往来或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给予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显然,飞刀费本质上是专家稀缺技术的劳务价值,完全和回扣沾不上边。只不过现行医疗体制未将其纳入明确的收费项目,医患之间只能凭私下达成的“默契”或不那么权威正规的协议来履约,因此在有些患者眼中,这个费用本身存在问题。
4月21日,一位来自江西的医生讲述了自己的悲惨境遇。他表示,此前为了照顾县医院老同学的面子,他答应了老同学的“飞刀”邀请,手术难度很大,做了好几个小时,手术成功后,按照之前的约定,患者支付了费用。没想到几天后,患者家属把他举报了,指控他医德败坏,吃回扣。而事件的最终走向令人心寒,医院为息事宁人,医生被处罚还停了职。
其实,此类事件在医疗行业并不少见,由此产生的恶劣影响也让很多大咖医生对飞刀望而却步。四川省肿瘤医院胃肠外科主任医师郑阳春曾表示:“我就曾经遇到邀请我去飞刀的案例。比起人性,我更愿意相信规范。在新的规范没有出台之前,我不愿拿数十年的努力,拿未来的职业生涯去冒险。”
由此可见,回扣的帽子太大,患者随意都能给医生扣上,而医生的职业生涯太脆弱,经不起这样的抹黑和折腾。
好在,近两年来,飞刀规范化问题得到了重视,也频频传来“由灰转明”的好消息。
2024年11月,国家医保局发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指出要支持便利看病就医。立项指南设立了“会诊费(院外)”和“上门服务费”。院外会诊按照“上门服务费+会诊费(院外)”的方式收费。上门服务费定价涵盖医疗机构派出医务人员的交通成本、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采取“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价格”的方式。


在大方针政策的指引下,2025年8月,河南省医疗保障局与人社厅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和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2025年10月20日起,“院外会诊费”正式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可自主确定价格,并按权限向医保部门备案。
2026年3月,中山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公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对多学科诊疗费、远程会诊费、上门服务费等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并向市医保部门备案。
包括浙江省很多医院在今年也对会诊费(院外)自主定价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公示,比如温州市中心医院,在今年3月份进行了收费公示。从公示表中可以看出,省外四级手术收费是15000元,且并未包含通勤、住宿等非医疗成本。

由此可见,飞刀费正逐步由灰色走向透明,医生的技术价值也终于能在阳光下明明白白地兑现。无论是实行市场调节价、医院自主定价,还是医院明文规定收费标准,相较于以往模糊不清的状态,飞刀费的规范化、合法化已是大势所趋。
总而言之,在越来越多的规范化文件之下,飞刀费终将彻底“正名”,被乱扣的“回扣”帽子也终将被拿下。而弥补基层医疗资源短缺的飞刀行为,也逐步迈入合规化的正轨。
重磅新规:5月1日起,医疗回扣3万入刑!
不过,真正让医生热议的帖子的原因还有当下的“回扣”即将与入刑划等号了。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明确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回扣)的刑事入罪标准量化,该司法解释将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针对药企回扣的司法“红线”正式落地。

《解释(二)》中多项条款与医疗领域密切相关,为医药、医疗领域划清了红线,入刑门槛更低、责任更严。同时明确医疗领域从重、统一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量刑标准,并一举堵上了单位免责的漏洞。
首先,对单位行贿罪(第二条,向医疗机构等单位行贿)普通标准:个人20万元以上、单位40 万元以上入罪;医药医疗从严:个人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直接入刑追责。情节严重标准:普通情形个人200万、单位400万;医药领域下调至个人100万、单位200万起。
单位行贿罪(第四条,企业向医务人员、公职人员个人行贿)医药领域从重:单位行贿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同时,新文件也对单位行贿进行了明确界定:根据《解释(二)》第十六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如果是单位集体决定,抑或是单位实控人、主管人员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都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
其次,《解释(二)》另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
这等于终结了医疗领域长期存在的因身份不同而刑事责任不同的“双轨制”现象,对于遏制临床回扣、净化医生执业环境的威慑力不言而喻。
对此,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协金融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翟振轶律师指出,《解释(二)》施行前,科主任、院长等级别因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3万元即构成受贿罪,而从事一线处方和诊疗的普通主任医师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都是6万元作为入刑的起点。
也就是说,从5月1日起,新的司法解释不再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不管医生是否拥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收受医疗回扣达到3万元,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新的司法解释从量刑标准出发,医疗领域从重,充分体现了国家加大医药反腐力度的决心,后续监管资源的投入可能将进一步增加。在医药行业已然进入刑事高压时代,各位同行务必高度警觉,守住合规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