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生危机董监高应同舟共济
时间:2019-11-04 07:43:48 热度:37.1℃ 作者:网络
【锦心绣口】
高管当然可以提出辞职,但在接任者到位之前,也必须坚守岗位,履行相应职责,直到新人上任。
10月31日,深交所对暴风集团下发关注函称,在实控人被捕后,全部高管已经全部辞职,导致公司出现了信息披露工作人员缺位的情况;深交所催促公司尽快招聘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笔者认为,在上市公司危机期董监高弃船而逃或有违忠实义务。
自从实控人冯鑫被批捕后,暴风集团就开始走入下坡路。证监会立案调查、交易所公开谴责、信披违规、10月31日公告预测2019年全年净资产为负,负面消息频频;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若年度净资产为负、来年将暂停上市。
暴风集团上述提出辞职的高管原定任期届满日为2020年12月13日,本来还有一年多的任职时间;但正应了那句话,树倒猢狲散,面对危局,高管纷纷辞职,人往高处走,树倒了、船翻了,高管另谋高就似乎也情有可原,只是,这船里可还装着六万多股民,高管可随便抛弃他们弃船而逃吗?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8条专门要求董事、高管不得有“挪用公司资金”等8种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由此看来,董事与高管的忠实义务基本等同。第8种情形为兜底条款、即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所谓忠实义务,就是董监高等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尽力为公司争取最大利益,在遇到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时,必须优先考虑公司的利益,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高管背弃中小投资者的托付,在公司即将倒闭时随便辞职走人,导致高管空缺这种极不负责的态度,笔者认为,这或有违上述有关忠实义务的兜底条款。
研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00条规定,董事可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如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履行董事职务。该规定只是针对董事,并未涵盖高管。笔者思考的是,既然高管与董事忠实义务基本相同,为何董事辞职后若无足够董事就难以脱身、而高管辞职就可不等接任者到位才走呢,这是不是制度漏洞?
笔者建议,高管当然可以提出辞职,但在接任者到位之前,也必须坚守岗位,履行相应职责,直到新人上任,这方面应比照对董事的相关要求来作出规定。公司高管薪酬要比普通员工高出不少,享受权利、利益的同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既然董事、高管向交易所承诺履行忠实义务,愿意出任高管就必须担起这份沉甸甸的责任和义务。
高管也犹如一艘大船上面的大副、二副,在公司发生危机时应勇于承担应尽职责,配合船长(董事长或董事会),维持公司这首艘大船的正确航向和安稳,而不是自己先弃船而逃,使得大副等关键岗位空缺,这样船翻得更快,再度翻身可能性极小。
上市公司与普通公司有质的区别,公司上市后可享受不小股市溢价,溢价之所以产生,是广大股民对董监高履行忠实义务、对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等方面的高度信赖,上市公司包含广大股民的公共利益,董监高有责任维护这份公共利益,否则就将辜负股民的信赖,股市正溢价就可能转为负溢价。
由于冯鑫一人担任暴风集团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职务,且因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此次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事务的证券事务代表也已辞职,由此公司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岗位成为空缺,这将影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深交所对这个显然尤为着急。
创业板规定,在法定披露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将暂停上市;笔者建议,不仅如此,平时若重要信息不能按时发布超过2个月,也应暂停上市。信息公开是公众公司最基本要求,不能满足这个要求当然应该退市,但在摘牌的同时,也要支持股民追究退市主要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应包括罔顾忠实义务、随便走人的董监高。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