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42号)

时间:2026-05-10 10:35:00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关于印发《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42号)为规范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进一步加强医药代表管理,端正行业秩序、净化行业风气,国家药监局会同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或者授权,向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传递、沟通、反馈药品信息,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从业人员。医药代表应当具备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掌握所推广药品的药理毒理、功能主治或者适应症、联合用药、不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知识,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培训并考核合格。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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