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碰瓷酒驾司机,勒索钱款后,私了事故的,是窝藏,还是敲诈勒索?

时间:2019-11-08 19:42:42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碰瓷酒驾司机,勒索钱款后,私了事故的,是窝藏,还是敲诈勒索?

关于酒后(含饮酒、醉酒)开车受处罚的问题,2004年5月1日起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就将其规定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只是当时规定,对于饮酒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都只给予行政处罚。

2007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第一次修正时,对酒后驾车的处罚规定没有变动。

2011年,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规定为刑事犯罪,《道路交通安全法》随之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目前正在执行的有效条文,也是于2011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

醉驾入刑八年以来,按理说,经过长期的宣传教育和打击处理,“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这种理念,应该已经深入人心了吧!可是,从网络上的2019年上半年全国查获到的酒后驾车90余万起(其中醉驾17万余起,因酒驾或醉驾导致的死亡交通事故1500余起)的数据来看,现实情况却并不乐观,酒后驾车形势依然严峻。

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第一,因为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以及驾驶人数量的激增,使得可能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人的基数变大。

第二,普法教育的不足,再加上侥幸心理、执法空档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滞后,传统饮酒文化的改变程度不明显,公众的秘密监督举报不够多,全民打击抑制的氛围没有形成。

第三,全国交警部门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查处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再加上执法数据的透明公开,才逐渐地揭开了真实情况。

第四,醉酒驾车后显见的刑事处罚额度比较小,表面看,只是拘役和并处罚金,对驾驶人的威慑力不够,让看重于保护约束的最轻犯罪成为了最频繁高发的犯罪,使得刑法的吓阻功能未能实现。

就这,可能还不包括个别人,在利用酒驾者的违法行为来给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同时,变相的隐瞒或窝藏了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

之前,在酒驾查处的案例中,曾经有过某视名人酒驾被碰瓷的说法,因为不掌握更多的细节,无法辩知真伪。但是,现实生活中,却经常能够听到某些事故当事人,利用对方酒后驾车这一严重违法行为,双方通过私了而获得了较多的赔偿。

之前,木林在一篇文章《如何识别和应对恶意的交通事故碰瓷行为》中,就交通领域内的碰瓷问题进行了归纳,当时提出的观点就是:碰瓷人已经从最初的明目张胆式的讹人式敲诈,转化为利用所谓的受害人(同时也是严重交通违法甚至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来进行敲诈勒索。

在交通安全领域,之前,我对敲诈勒索这个词的使用没有过多的考虑,但如果细想的话,我有了一些疑惑。

比如,前几天,在网上看到一篇案例宣传《男子专挑会所门口踩点,尾随酒驾者伺机碰瓷敲诈》,讲的是某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敲诈勒索案,讲的是2018年12月15日凌晨2点,酒后的李某,在驾车离开某会所门口时,被驾车从后方急速驶来的在此踩点碰瓷的袁某所驾车辆碰撞。袁某说李某喝酒开车,拿出手机拍照,李某提出私了。袁某要一两万,李某只给三千,协商未果,李某报警。

后续报道是,结合对前两次事故的调查,因为有证据证明袁某涉嫌采用故意制造事故,寻找特定目标,以对方存在酒驾的情况予以要挟,从而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被立案侦查、移送起诉。袁某最终被法院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故意碰撞他人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车辆后,碰撞人用报警的方式来吓唬,甚至是威胁、要挟我们很容易认可其为受害人的违法行为人,使其因为害怕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而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作出了不情愿的处置,该行为到底能不能算是敲诈勒索?

关于敲诈勒索罪,其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一千元以上,被害基于恐惧被迫交付财物的。

只是,该罪中的威胁或要挟,是否包含报警这种看似正当的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条第2款,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2019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条对“软暴力”从概念上进行了明确。

关于这两个文件,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按名称,在网上自行搜索查阅。

(图片来源于网络)

以下观点,仅用于探讨交流,无关该案的对错,请勿它用。

个人片面观点认为,袁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此罪,甚至于可能都不构成犯罪,跟案例的裁判观点不一致。这并不是要刻意的干什么,只是个人的认识可能还不到位,内心在对此罪的犯罪构成上还有疑惑,还需要各位老师的释疑指教。

在交通领域,故意碰撞他人车辆后,出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碰瓷行为,是被认可为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会因行为人当时的动机、目的和手段的不同,作出相应的处置。后果较轻的,只是按普通的交通事故处理,故意碰撞人承担全部责任,最多再受到治安处罚;如果后果严重到涉嫌犯罪的,可能会最终被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敲诈勒索等某一罪名。

在涉及酒驾类案件中,所谓的被害人,尽管处于压力被迫给付了行为人财物,但是被害人事实上也有以相当价值的利益与之进行了交换,其更逃脱了法律对可能进行的其更为严厉的惩处。

交通事故中,关于财产或人身伤亡损害的民事赔偿问题,不能只局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侵权责任法的条文规定,有钱难买愿意,只要有人愿意买单,受损方接受,民事责任就可以了结啦。

不管是哪一方的过错,事故赔偿中的讨价还价,不一定就是敲诈勒索,被敲诈方又当场报警,使得所谓的敲诈者当场没有取得财物,在该案中,最多只是未遂。

“一次为贼,终身为贼”的说法已经过时,之前实施了某些行为,在后续的犯罪调查中,如果没有被串并案一并追究,且之前的行为也没有受到过最低限度类的行政处罚,也不宜将其作为刑事处罚的依据。

在酒驾勒索类事故中,酒驾方不构成犯罪时,碰瓷者可能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酒驾方构成危险驾驶罪等刑事犯罪的,碰瓷者可能会构成窝藏类犯罪!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直接的帮助,以帮助其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

该案在宣传中,还有一个不足,那就是没有将涉嫌酒驾的李某的情况进行同步说明。至于碰瓷者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应当结合该罪的犯罪构成来综合判定,还有继续探讨的空间。

当然了,对于非事故当事人来讲,不报警不算窝藏,要挟要财物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要具体分析。对于事故当事人来讲,民事责任可以放弃,但刑事责任不能放弃,至于怎么追究,要结合具体案情。

再次声明,该文对案例的观点不一定正确,仅用于学习交流,说的不正确的地方,还请朋友们指正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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