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央行银保监会联合推进建设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时间:2019-11-21 16:32:05 热度:37.1℃ 作者:网络
人民网北京11月21日电 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召开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推进会。会上发布《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并发布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立案庭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将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明确案件范围 严格调解时限
《意见》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案件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作出规定,指出,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可以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案件的调解时限具有严格限制。立案前,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立案后,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若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期限自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调解组织解纷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将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把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室,供金融纠纷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要建立并动态管理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员名册,向金融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探索邀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人民法院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互设工作站,强化双向衔接,提升调解服务的便民、利民水平。
多部门协作 提升金融解纷信息化水平
《意见》强调,各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保障落实。要提升金融解纷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库、金融投诉数据库,深化司法、金融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智慧法院、智慧金融建设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积极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共同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不断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注重共同构建金融风险提示预警机制,防止因个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通过示范案例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多种方式,共同提升金融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依法理性维权。
典型案例:府院联动化解金融纠纷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利益
会上发布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这是一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放款义务,但被告在债务到期后,经多次催促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保证责任引发的纠纷。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偿还原告所欠的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
本案中,调解员围绕转账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承担问题与双方进行沟通,通过调解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地利益。
(孝金波 江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