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少年司法经历的奇幻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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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美国少年司法经历的奇幻之旅

青少年犯罪的问题在各国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俞飞

辽宁省大连市一名13岁的少年杀害10岁女童的案件,引起了大众对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大辩论。无独有偶,4月,美国芝加哥9岁男孩纵火致5名家人死亡,伊利诺伊州检察官以5项谋杀罪和3项纵火罪起诉。法庭提讯程序中,少年法院法官向哭泣的男孩宣读罪名,并详细解释了“指控”和“纵火”的法律含义。

1899年7月1日,正是伊利诺伊州通过史无前例的《伊利诺伊州少年法院法》,第一家少年法院于芝加哥诞生,美国其他州乃至英法德日等国争相效仿。

120年来,从福利型模式到严罚主义再到变革阶段,美国少年司法经历的奇幻之旅,发人深省。

 让少年远离看守所和监狱

两甲子前的美国,“进步运动”蓬勃发展,关怀社会的女性先驱者选择全美发展最快的第二大都市——芝加哥,倾力拆除“社会阶层之间的壁垒”。这一年,伊利诺伊州议会通过《少年法院法》,美国法学家庞德将之誉为“自1215年英国大宪章以来,英美司法制度最重大进展”。

此前,受英国法的影响,年满7岁的美国儿童与成年人一样,在判处死刑面前是平等的——只要他们被认定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1900年以前,美国至少有10名14岁以下的儿童因为犯罪被处死,私刑处死者更是难以统计。罪错少年与成年罪犯混押混管,参与强制劳动,许多少年在监狱中不幸死亡。芝加哥律师协会统计:1898年11月前的20个月,575名10岁到16岁的儿童被关押在本市拘留所;1983名男孩被关押在本市监狱。

“不管这些儿童年龄多小,他们被指控、被起诉、被定为罪犯,投入监狱,如同成年人一样,在法庭审理后等候判决,并在他们还不明白犯罪是什么的时候就被贴上了犯罪者的标签。国家将这些小家伙投入看守所和监狱,与那些在城镇最邪恶角落所能找到的最坏的男人和女人为伍。在如此的待遇下,他们迅速发展——顺理成章地受到犯罪的培养,并在其获释之际适格于成为犯罪专家和亡命之徒。”少年法官塔特希尔感慨。

《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的作者罗森海姆盛赞少年法院的设立,“大多数的现代法律机构是历经数个世纪的演化而成的,但少年法院却是州立法机构彻头彻尾的发明。大多数的法律制度不以革命性的原则为基础,但少年法院却力图颠覆素有的法律传统,将儿童(需要政府监护、教养者,以及不服管教者、罪错者)的权益置于法律领域中的首要位置。儿童利益为先,是一种对普通法传统的激进背离,然而这却是美国历史上最为广泛且迅速风行的法律改革运动。在一代人的时间中,美国几乎每个州都采取了某个版本的儿童中心主义的少年或家庭法院,而且大多数西方国家,包括通常对英美法系改革不予接受的民法法系国家在内,都在美国范例的激励下创立了少年法院”。

在少年司法创设者的设想中,这个“社会机器的崭新有机部件”不仅可以使少年脱离严厉的刑事司法体系,而且使得他们免于因遭受刑罚而被打上耻辱性的标签。他们设想少年法院将进行不公开审理,案卷也会保密,而且私人律师和陪审团不会出现在法定程序中。少年法院将成为儿童的庇护所,特别是对处在躁动青春期的儿童。儿童将从依附于父母的附属存在转变为需要国家保护的独立存在,从而极大改善其社会地位。

1899年7月24日,13岁的爱德华成为芝加哥少年法院审理的第108个儿童。父母酗酒,家族里面出过芝加哥最为臭名昭著的小偷,为了挽救这个疏于管教的儿童,两年前牧师对爱德华提出了一份无人照管的诉状。法官裁定,将其送往圣玛丽训导学校。两年后,爱德华因盗窃一套昂贵的服装被捕,失去了自由。少年法院法官决定将男童交由一个十分了解他的观护官——警察约翰。日后,爱德华浪子回头,加入工会,服役后找到了一份仓库保管员的工作。他从顽劣不堪的青春期走出来,成为少年法院的成功样板。

观护官是少年法院的“左膀右臂”,他们调查家庭,访谈邻居、教师、雇主,对如何处遇儿童向法官提出建议;在庭审时担任儿童的代理人;在观护期内,对儿童进行监管。

1909年,少年法院的法官马克强调:“少年法院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矫正;不是令其堕落,而是令其振奋;不是镇压,而是发展;不是令其成为罪犯,而是令其成为值得尊敬的公民。”林赛法官提出了一条更为权威的立法界限——“只要切实可行,任何越轨少年都应当不被当做罪犯来对待,而是被视为被错误引导的、需要支援、鼓励、帮助和扶携的。”林赛法官甚至成为第八位最受尊敬的美国人——这一殊荣在少年法官中是前所未有的。他怀着乐观主义的同情心,对社区矫治、观护制度和少年法院的优点大加宣扬。

1923年,《少年法院标准》出台,衡平程序、对18岁以下少年广泛而专有的管辖权、不公开审判、控告制度、拘留、缓刑、案卷保密、临床治疗以及个别化处遇成为少年法院的标准化规则。

少年法院的支持者相信:刑事司法对未成年人弊大于利,应尽量避免使用。少年法院的使命就是防止儿童被当做罪犯来对待。

青少年犯罪激增

梳理美国少年罪错称呼的变化——20世纪伊始的“缺陷少年”,1930年代的“任性少年”,1950年代的“罪错儿童”,1970年代,“慢性少年罪错犯罪者”,1990年代成了“超级掠夺者”,可以看出这些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之变。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社会动荡,青少年犯罪激增。盖洛普民调显示:四分之一的美国受访者认为少年罪错是本社区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从1980年代中期到1990年代中期,美国少年暴力犯罪达到顶峰,激发公众强烈的道德恐慌,保守派犯罪学家悲观预测:“未来美国大街血流成河!”

1995年,哈佛大学著名犯罪学家威尔逊表示:“其时,就在地平线那一边,潜伏着一片乌云,风很快会将它带到我们这一片天空。人口将再次开始年幼化。至本世纪末,将会出现比如今多100万的14岁至17岁的人口;这一额外增长的100万人中,男性占其一半,其中的6%将成为高比率、重复的犯罪者——比我们如今多3万名的少年抢劫犯、杀人犯和盗窃犯。做好准备吧!”

次年,普林斯顿大学迪卢里奥教授预言:“至2010年,街头将会有比1990年多近27万名的少年掠夺者。”

全国少年法院中心预测:2010年的少年拘捕数量将翻一番。美国犯罪委员会也警告“一场即将来临的少年暴力犯罪风暴”。

美国少年司法与少年罪错预防中心提供的信息也表明:全美少年法院处理的少年罪错案件,1999年是1960年的4倍多。从1984年到1994年,少年单独杀人增长150%;少年与成人共同实施的谋杀增长300%。少年毒品犯罪的上升幅度与比重同样引人瞩目。全美国重罪的五分之一为少年所为,绝大多数少年(比例可能高达90%)在18岁之前都会犯至少一次罪错行为。1999年执法机构逮捕的案犯中六分之一为少年。FBI统计:2003年,全美逮捕220万18岁以下的少年。

“如果美国正在被汹涌起伏的犯罪浪潮所淹没,那么这个浪潮多半是由于儿童参与而产生的。”美国保守派政客和媒体质疑传统少年司法心慈手软,纵容少年罪犯,应当对恶化的少年犯罪负责。批评者痛斥少年法院成了“旋转门法院”——抓了又放,放了又抓;“小孩法院”轻拍手腕,效果全无。有人提出废除少年法院,少年犯罪全部归由刑事法庭处理。右翼政客喊出新口号:“如果足够成熟去犯罪,那么也足够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在保守思潮的冲击下,美国少年司法逐渐挥别保护主义和福利型模式,走向报应主义和严罚模式。

严罚主义大行其道

少年司法与少年罪错预防中心在报告中指出:“法律如果不被遵守的话,必须要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这才是正义。法院需辨别犯罪少年的犯罪主因,而后对少年追究其对社会的责任。不能宽恕犯罪少年,以避免少年借此作为免责的借口。这样才是教导少年,并且应当这样进行少年司法制度改革。”

全美至少17州重新定义本州少年法中有关少年法院目的条款,改为强化公共安全、惩罚的确定性和少年犯罪人的责任。1978年,《纽约州少年犯罪折法》进一步降低少年刑事责任年龄,加重对少年的刑罚。基本上全盘否定了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的差异,被学者公认为最具惩罚性质的少年法。

1993年,怀俄明州将少年法院管辖的最高年龄从18岁降为17岁,18岁这一年龄段的少年转归刑事法院管辖。1995年,新罕布什尔州和威斯康星州将最高管辖年龄降到16岁。学者研究指出,1998年,17岁这一年龄段的少年占18岁以下被逮捕者人数的24%,这意味着新罕布什尔州和威斯康星州的修法,将四分之一本应进入少年司法系统的案件转归刑事法院审判和定罪量刑。

此外,美国多州还致力于将严重少年犯罪转送成人刑事司法体系。50州全部建立弃权机制,以排除少年法院的管辖权。学者归纳弃权案件主要集中于谋杀等暴力犯罪;多次被捕和处置,屡教不改者;以及年龄接近最高年龄界限的案件。46州赋予少年法院法官在少年法院审理还是在刑事法院审判的自由裁量权;14州规定特定年龄和特定案件的强制性弃权程序。28州规定少年在特定年龄且犯下特定罪行的法定弃权程序,如新墨西哥州少年法院管辖的最高年龄为17岁,但是年满15周岁的少年被控一级谋杀罪,依法被排除出少年法院的管辖范围,由刑事法院完全当成成年人审判。

一般来说,美国少年如果在少年法庭审理,所受到的最严厉处罚是被送入少年矫正机构到年满21岁为止;如果转送成人法院审判,则可能像成年被告一样被判处有期监禁、终身监禁,甚至死刑(2005年3月1日以前)。目前,美国每年有17000名少年被转送刑事司法系统。

1992年以来,美国多州修改立法,允许对某些严重的犯罪给予强制性最低刑期判决。例如,马萨诸塞州年满14岁以上者犯下一级谋杀罪,将强制性给予至少15年刑期,二级谋杀者给予最少10年刑期。有些州则提高了少年可判最高监禁的时间。1995年,德克萨斯州州长布什签署法律,犯下严重暴力罪行的少年可以被判处长达40年的监禁,在16岁时即被转送成人监狱。1994年,美国各地通过超过700个法案,“将麻烦的年轻人从特别的少年机构移转到成人监狱”。

除此之外,美国多州立法要求少年法院对暴力犯罪、严重犯罪、累犯案件的庭审程序对外公开。截至1997年,42州允许将少年罪犯的名字和照片在某些情况下(严重暴力犯罪)公开;许多州规定,如果少年犯下性攻击罪,法院必须通知学校负责人。25州延长犯罪少年的前科记录保存事件,或者禁止封存特定犯罪记录。

对此,学者德津痛斥:“不是因为儿童变坏了,而是由于成年人不再愿意花时间精力和资源去引导儿童走出犯罪的误区,还因为抛出青少年作为替罪羊也日益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政治时尚。”多数犯罪学者批判“意识形态、政治策略和大众传媒”歪曲了少年司法的理想。

2005年3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在洛普诉西蒙斯一案中,以5:4通过了废除对不满18岁少年犯适用死刑的裁决。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犯罪出现大规模下降。基于此,少年司法进入第三次变革阶段:反思“严打”弊端,以神经科学、心理学等科学研究为基础,趋向轻刑化以及再次强调预防、分流和恢复。

肯尼迪大法官语重心长地说:“未成年人是未成熟的人,他们是缺乏责任感的,他们更易受到消极的影响,易受他人及环境左右,他们与成年人不同。由此我们应该确认未成年人的罪责是较少的,他们得到的惩罚应该较轻。”

责编:高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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