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缓刑考验期内醉驾自作自受追悔莫及

时间:2019-11-13 23:44:21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肃北:缓刑考验期内醉驾 自作自受追悔莫及

近日,肃北县一男子在缓刑期内,不思悔改,再次犯罪,被肃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8年,党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肃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为2019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止。在此期间,被告人党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至肃北县党城湾镇牧民小区时被肃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党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2.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结合侦查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图像鉴定、酒精含量鉴定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肃北县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19年10月14日依法向肃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判决被告人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肃北县人民法院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与新犯危险驾驶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在此办案法官提醒,一定要自觉守法,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自由为代价,否则一旦触犯法律,追悔莫及。(吴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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