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客车司机方向盘仅行拘7日?一句线索牵出5年前的案子,追诉!
时间:2019-11-08 15:15:46 热度:37.1℃ 作者:网络
近日,山东省阳谷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一起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时,敏锐抓取到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供述的一句话,启动侦查监督程序,深挖细查,成功追诉一起被告人5年前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今年3月,阳谷县农民刘敬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对刘敬福讯问时,问其是否有过犯罪前科,其回答:
“我前些年乘坐客车时,因为抢夺司机的方向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了7天。”
检察官将该供述完整记在讯问笔录中。
“由于是治安案件,刑事卷宗中没有该案的任何证据,但我觉得这起治安案件极大可能是构成刑事犯罪的,必须深挖下去。”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讯问结束后,办案检察官赶往当时办理这起治安案件的派出所,在档案室调取到了这起案件的原始卷宗。
经细致审查后,检察官发现该起案件的事实比较清楚:2014年10月6日,刘敬福和朋友酒后乘坐从聊城到阳谷的客车,途中因其在车厢内吸烟,遭到司机的劝阻,遂与司机发生争吵。随后,刘敬福要求下车,司机因快客中途不能停车而拒绝。刘敬福遂跑到驾驶座与司机抢夺方向盘,并抓住方向盘往右猛打,一番争执后,被朋友和其他乘客劝阻,案件未造成严重损害。检察官在查清案情后,再一次提审讯问刘敬福,对该案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其对事实供认不讳。
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刘敬福在乘坐客车途中因司机制止其吸烟并拒绝中途停车而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根据2019年1月8日“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刘敬福之前的行为能否适用该规定?依据2001年12月7日“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确定的司法解释效力适用于法律施行期间的原则,该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施行期间,故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刘敬福的行为应予追诉。
据此,阳谷县检察院将刘敬福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诉,建议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1月1日,该县法院采纳公诉意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敬福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与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来源:检察日报 文字:卢金增 贾伟 李冒星 编辑:张 一 监制:胡玉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