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2-18 12:18:09   热度:37.1℃   作者:网络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推动我市城市化建设,实现富民强市战略目标,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市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二、全面建立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取消农转非制度,废止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

  (一)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合法固定住所是指:1、购买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成套商品住房或结算金额在 20万元以上的非住宅商品房;2、自建的具有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住房;3、租赁满两年具有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1、被当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正式录聘用,具有正式录聘用手续的人员;2、被各类企业聘用,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间满两年的人员。

  凡是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户口准入条件之一的,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本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购买、自建房屋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仅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根据具体情况,可将本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落户在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单位集体户口或其亲友家中。

  (二)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凡年度累计缴税,国有、集体企业超过10万元,私营企业超过3万元,个体工商户超过5000元,可为其在淮有固定住所的投资人或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办理1户市区户口(限父母、夫妻和未婚子女)。外商以及港、澳、台商在市区投资额达5万美元以上的,可为其在市区有固定住所的大陆亲属办理1户市区户口(限父母、夫妻和未婚子女)。

  (三)鼓励智力移民,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迁入城市的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含国家承认的同等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申请迁入城市并已办理人事代理的,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在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或其亲友家落户。

  (四)取消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年龄放宽到年满50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年龄限制。

  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依据省规定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的范围进行户口准入,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

  三、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具体户口迁移办法如下:

  (一)凡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学校统一造册,凭录取新生名册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发暂住证。

  (二)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注销暂住登记。工作单位在外省、市的,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三)凡考取我市大中专院(含技校),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本省籍学生,考取省外大中专院校的本市学生,以及考取我市大中专(含技校)院校的外省籍学生,入学时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按原办法管理。

  四、简化户口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对户口需要审批的事项,全部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市级公安机关加强对各类户口审批办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进一步缩短户口办理工作时限,在申报户口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实行即时办理制度。积极推行网上户口审批、网上户口迁移,方便和服务群众。

  五、其它相关说明

  (一)有关农民进入城市和城镇后的土地使用、流转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等,按原有相关规定办理。

  (二) 以上实施意见中取消户口性质、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取消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改革市内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等改革措施,于2003年7月1日前落实到位;对建立城市户口条件准入制度等改革措施,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三)本实施意见中城市范围指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2)确定的清河区、清浦区柴米河以北地区、市经济开发区、淮阴区王营镇、楚州区淮城镇和河下镇所属的各居委会,上述地段中非居委会建制的暂不纳入城市范围。

  (四)本实施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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