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拟明确教师惩戒权,惩戒规则该如何细化?

时间:2019-11-22 20:54:12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教育部拟明确教师惩戒权,惩戒规则该如何细化?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 实习记者李萱

一方讲台,不见“戒尺”,当学生出现违规违纪情形,老师应该如何予以惩戒?教育部2019年11月22日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则》)明确,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按照官方定义,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规则》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值得关注的是,《规则》明确了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等不同程度违规违纪情形的教育惩戒实施原则。

当学生违规违纪情形较轻时,教师可以采取点名批评或责令赔礼道歉的方式进行惩戒。可以让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或者惩罚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当学习使用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可由教师暂扣。

四川乐山一所中学的资深语文罗丽萍向界面新闻介绍,一般惩戒是教学工作中最常使用的惩戒手段,而《规则》关于此类惩戒的规定能使教师更好的开展教学工作。

对于超过一般惩戒的违规行为,《规则》提出的惩戒措施包括安排学生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要求家长到校陪读等。而针对更严重的或屡教不改的,《规则》提出应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或限期转学等措施。

据悉,目前,我国关于教师惩戒权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在教师的义务方面,《教师法》则规定,教师要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201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当时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由于过去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不是很严密、不是很规范甚至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

教师如何使用、会用、用好教育惩戒权成为近年来讨论热点,日常教学中,因界定范围模糊,很多老师并不敢轻易使用惩戒权。2019年8月,因为用课本抽打了两名逃课的学生,山东日照五莲二中的班主任杨某某被学校停职一个月后,被纳入信用“黑名单”,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学校在新学期不再聘用该教师。此事件在媒体介入后才得到纠正。

罗丽萍介绍,奖励和惩戒在教学过程中既对立又统一,两者兼存才是完整的教育。目前,她所在的学校对教育惩戒把控十分严格,在强调杜绝体罚现象的同时也禁止教师“心罚”学生,“有时我们也会担心上课让学生罚站,或者下课后叫到办公室教育学生会不会对学生的心理造成伤害,也就是所谓的‘心罚’”。

针对这类顾虑,《规则》明确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罗丽萍表示,此次发布的《规则》使教育惩戒更具有可操作性,对于一线教师而言是乐于见到的,并且学生会更清楚自己违规违纪的后果,不会再有意的触碰规定,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学生的行为的一种规范。

据界面新闻了解,广东、青岛等多地已开始探索立法明确教师管教权。2017年2月,青岛市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明确,“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则于2019年4月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也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提出“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不过,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向界面新闻介绍,《规则》出台后将对教师惩戒权落地有推动作用,但是征求意见稿总体看来惩戒办法还不够详细,目前的惩戒办法明确了学生的行为和老师的措施,但两者没有具体结合起来。

“建议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更详细的惩戒划分,比如第一次违反校纪校规,对应口头批评,第二次违反,予以警告,第三次则罚站一节课。更严重的话可以交给保安监督加强运动锻炼。规定越详细,老师对惩戒的担忧也会越小,老师和家长对惩戒的共识也会更加一致。目前出台的办法还无法解决教师教育惩戒权无法落地的困境。”熊丙奇表示。

熊丙奇对界面新闻说,《规则》制定不能太笼统,如果只是提供基本的框架,学校在具体实施时应根据这个框架和自身的情况制定更加详细的办法。

而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提出不同观点,他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教育惩戒权的细则时不应太过具体。储朝晖表示,如何把握具体的尺度,要根据具体的教学情况来判定,“一个基本原则是要给教师自主裁量权,不同的教师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如果制定得太详细,反而让教师的惩戒权力变窄。”

针对教育惩戒规则的细致程度,罗丽萍表示,在具体实施时,可以参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将学生每个学习环节都列出,“老师对应做学生的个人成长记录,如首次次不惩罚,第二次记录成长记录,第三次就作出教育惩戒措施。作为一线教师,我们期待更加详细的细则出台,也更有利于我们教学工作的开展。”

“将惩戒权有界定的返还教师手中是对教学工作的支持,但同时也需要多和家长交流,保持共识。对教师的提升和培训也需要同时进行。”罗丽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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