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网络大病求助案:每一份善意都不该被挥霍

时间:2019-11-19 14:41:23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全国首例网络大病求助案:每一份善意都不该被挥霍

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案一审近日宣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筹款发起人莫先生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筹款15.3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得漂亮”“应该把这种人列入失信名单”“平台也要加强审核”“很多时候想捐款但被骗怕了”……在对法院判决表示支持的同时,不少网民也表达了对大病求助乱象的担忧。

求助人隐瞒财产筹款后被判退款

据报道,莫先生与许女士婚后育有一子。不幸的是,孩子出生3个月后,被发现血小板极低,经查患有威斯科特—奥尔德里奇综合症、先天性心脏病。医生建议进行心脏移植,需要花费数十万元。2018年4月,莫先生在水滴公司运营的水滴筹平台上,以“无醇的五粮液”为名发起目标为40万元的个人大病筹款。

他在平台上说:“我是为我身在重症监护室的孩子发起求助的……这5个月来,孩子饱受疾病折磨,为了给他看病已经花光了家里的全部积蓄,欠下了20多万的外债,医生说要做好长期的治疗准备,后续至少要40万元左右的治疗费用,但我们家就是工薪家庭,我和妻子的工资根本不足以支付孩子的治疗费用……”

筹款结束后,莫先生向水滴筹公司申请提现,资金用途表述为用于孩子抗排异、抗感染和心脏治疗。随后,水滴筹公司将所筹款项15.3万余元全额汇款给莫先生。同年7月,莫先生之子因病去世。

在孩子去世后的第五天,莫先生的妻子许女士向水滴筹公司举报称,“筹款那次在医院住院用掉5.3万元,其中3.15万元是之前社保报销的钱付款的,医院里有个基金2万元那时候也到账了,所以水滴筹的钱基本没用……孩子父亲是拆迁户,家里有房,还有店面,并不存在借钱的情况”。

2018年8月,水滴筹公司正式向莫先生发律师函,要求其返还全部筹集款项。但他收到律师函后,并未返还。为此,水滴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他全额返还筹集款项,并支付利息。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莫先生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渠道,实际获得的救助款达到5.8万余元,且前两项救助款均发生在通过水滴筹筹款前,但莫先生在筹款时并未披露相关情况。同时,莫先生在通过网络申请救助时隐瞒了其名下车辆等财产信息,亦未提供妻子许女士名下财产信息。

莫先生通过水滴筹发布的家庭财产情况与其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时自行申报填写的内容、妻子许女士的证言等也存在多处矛盾。为此,法院认定,尽管莫先生之子的病情及治疗情况基本真实,发起筹款时也确有求助意愿和客观必要,但是其在求助时隐瞒家庭财产信息、社会救助情况,信息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存在问题。此外,筹款用途是用于治病而发生的医疗费,但莫先生并未使用筹集款支付儿子后续的医疗费。

“莫先生与赠与人之间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朝阳法院认为,莫先生隐瞒家庭财产信息、社会救助情况构成一般事实失实,莫先生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筹集款的行为属于将筹集款挪作他用,上述行为构成违约。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水滴筹公司未尽到严格形式审查义务,未妥善履行严格监督义务,存在审查瑕疵。但该审查瑕疵不能成为莫先生减免违约责任的合理抗辩和合法依据。基于此,法院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

对于返还的筹集款,法院指出,水滴筹公司应根据《用户协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比例原则,公开、及时、准确返还赠与人,除非原赠与人明确同意转赠他人。

用司法判决引导网络大病求助

该案一审判决宣布后,迅速在网上引发热议,不少人对判决表示支持。澎湃新闻发表评论指出,该判决结果具有标杆意义。在网络众筹纠纷中,司法应当承担更积极的角色。对于类似事件的起诉,及时立案,深入取证,用司法判决引导和规范网络众筹行为。

《重庆日报》发表评论提出,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应该回到法治轨道。这种新兴的社会求助方式,虽然帮助很多家庭筹到“救命钱”,但伴随而来的问题也不少,究其原因就在于这种求助方式主要靠民间自律来维系。现在,法律法规尚未对此作出规范,而自律作用有限。

“从维护网络众筹秩序、挽回民众公信力的角度来看,首例网络大病筹款纠纷诉讼确实有标本意义。”《新京报》发表评论说,无论是认定涉事众筹发起者挪用筹款构成违约,判令全额返还并支付利息,还是指出众筹平台未妥善履行严格监督义务,存在审查瑕疵,都从司法角度厘清了筹款发起人和平台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判决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救助众筹不是绝对自由的权利,在民事赠予关系的框架内,具有与权利相应的义务。因此,必须遵循诚信契约的精神,如莫先生众筹后却不将善款用到孩子身上,属于违约行为,包括平台和捐赠者都有权利追讨善款。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案宣判后,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行业存在的法律定义不清、求助人信息披露标准不明、求助平台没有准入门槛等问题,并分别向民政部、水滴筹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朝阳法院建议民政部协调推进个人大病求助行为的立法工作,引导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集体加入自律公约,指导推进网络服务平台自有资金与网络筹集资金分账管理,并建立健全第三方托管机制和筹集资金公示制度。

针对水滴筹公司等网络平台,朝阳法院建议,平台要加大资源投入,健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求助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和监管力量。同时,要完善筹款发起人、求助人家庭财产公布标准、后续报销款处理方案及赠与撤回机制,切实履行审查监督义务、保障捐赠人权益。

“司法建议”是一项重要制度,法院在审理解决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时,对有关问题,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建设性意见。针对当前大病求助领域存在的乱象,北京朝阳法院的司法建议指明了方向,这些举措戳中了现实痛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舆论认为,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司法建议等,引导网络大病求取走向规范,切实承担社会责任的做法值的点赞。

明确标准堵住大病求助漏洞

“德云社吴鹤臣事件”“小凤雅事件”“罗尔事件”……因为重大疾病发起网上求助的人越来越多,而因大病求助所引发的讨论和争议也从未停止。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水滴筹等互联网个人求助平台发布的求助信息获得了超过2亿爱心人士的响应,筹款超过220亿元,救助人数超过280万人次。

在筹款平台上,给身患重病的捐款是否属于慈善募捐?当前,慈善法调整的是慈善组织的慈善募捐行为,旨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慈善法主要是规范由慈善组织发起的针对不特定人的募捐活动,比如,慈善组织发起对艾滋病患、尘肺病人的捐助,捐助对象并不指向特定个人,而是一个群体。针对特定个人的大病求助则不受慈善法调整的影响,应该属于民事行为,而非慈善募捐。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表示,求助者与资助者之间是一种特定法律关系,即附特定目的的赠与,而该特定目的就是帮助求助者解除困境。如果求助者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有意隐瞒事实,就会构成民法上的欺诈,资助者可以依法要求撤销法律行为并要求返还财产。如果求助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则会构成诈骗罪并被定罪量刑。

可以说,每次类似求助人隐瞒财产的新闻被爆出后,我们在谴责求助人不诚信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如何堵住制度的漏洞。当前,对个人求助行为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申请大病求助的门槛尚不明确、求助人进行财产公示的范围不清晰以及医院在对大病筹款总额的评估尺度模糊等,这些都可能会影响捐助人的捐赠意愿,亟需相关部门对此进行规范和明确。

同时,平台也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为保障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平台应该加强对证明材料审核、要构建了内外部联合、线上线下协同的层层审核机制,同时对于筹款的使用要进行全流程的动态监控,避免对求助人的监督机制“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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