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石化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弃物损害环境,被索赔3000多万
时间:2019-11-17 11:18:49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通讯员 王君 王仓11月14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中,深圳某石化贸易公司等16名被告因非法处理处置危险废弃物,造成水体、大气、土壤生态环境污染及破坏,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广东省环保基金会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要求将现存污染物处置完毕,并赔偿替代性修复费用3000多万元,用于指定地点种植生态环境功能红树林等。据悉,该案是首例在广州市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非法处理处置危险废弃物
造成水土大气污染破坏,替代性修复费用3000多万元
原告广东省环保基金会诉称,被告深圳市某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某船舶清油有限公司及崔某、陈某等16名被告非法处理处置危险废弃物,对四处涉案地点的水体、大气和土壤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及破坏,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原告广东省环保基金会请求,判令被告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将现存的涉案污染物处理处置完毕;将替代性修复费用3千多万元支付至法院或检察院指定的第三方银行账户,用于在基金会指定地点种植及养护具备改善生态环境功能的红树林。同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
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案件将择期宣判。
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
审理公益诉讼或社会影响重大案件
不同于以往的独任审判或三人合议,该案件由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席的中间位置是审判长及两名审判员,两侧则分别为两名人民陪审员。庭审过程中,4名人民陪审员认真听取了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的意见。
去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依据新《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项,本案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且社会影响重大,由审判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报告》中指出,经过试点法院对五人、七人、九人及以上人数合议庭的积极探索发现,一方面,七人合议庭已能满足审理重大案件的需要,法庭设施也不需要大规模改造;另一方面,七人合议庭由四名陪审员和三名法官组成,数量配比相对平衡,陪审员的心理优势和“存在感”得到增强,参审的积极性得到较大提升。
记者了解到,除公益诉讼案件外,另有其他几类案件,如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也适合采用七人合议庭审理。
相关刑案在南沙审理
故民事公益诉讼也指定到南沙管辖
“珠三角地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实是由广州中院集中管辖的,但是广州中院考虑到与这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的刑事案件在我院审理,将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指定由我院审理既有利于查明事实,也有利于协调刑民责任承担,以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件的审判长、南沙法院(南沙自贸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项合议庭法官、综合审判庭庭长何彤文告诉记者。
2013年3月26日,南沙法院在全市基层法院中率先成立了环保案件审判合议庭(2014年7月合议庭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成立六年多以来,该合议庭注重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审结了被告人梁某兴非法采矿罪案、刘某诉广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存在噪音污染案等案件。在今年6月公开集中宣判的一批涉嫌非法捕捞的环境资源案中,探索适用环境修复司法举措,判令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增殖放流相应价值的鱼苗及成鱼,同时要求被告人登报道歉。
南沙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时,注重考虑惩罚措施与环境修复之间的关系,努力争取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为南沙生态环境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编辑:杨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