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场外配资合理合法大有必要
时间:2019-11-15 16:22:48 热度:37.1℃ 作者:网络
11月14日,最高法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纪要共计12部分130个问题,其中明确,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笔者为此叫好。
根据《纪要》,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同时,《既要》也明确了“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比如配资方请求用资人支付利息和费用的、或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都不予支持等。
资料图 图据视觉中国
《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经证监机构批准。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融资融券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连证券公司要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也需经证监机构批准。
本质上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此前一些P2P公司或私募类配资公司却大摇大摆违规开展经营,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此次《纪要》明确叫停场外配资,合理合法,大有必要。
场外配资严重扰乱了A股秩序。2015年的股市大幅波动,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场外配资作祟,杠杆资金的大量进入以及之后的爆仓斩仓行为,导致股市暴涨暴跌。而且,场外配资游离于证监部门的监管之外,其中也隐藏一些欺诈行为,比如有些配资公司采用“虚拟盘”等方式运作,股民在配资公司的交易系统与沪深交易所并不联网,即使联网,股民的交易对手也并非交易所市场内的其他投资者,而是配资公司本身,投资者与配资公司形成对赌关系,配资公司使用“吃点”等手法,盘剥投资者;若股市上涨、配资公司对赌产生较大亏损,则可能使出“跑路”的杀手锏。
为维护市场稳定,2015年监管部门花了不少力气清理场外配资,但直到目前,仍有不少配资公司在招揽业务,有些投资者几乎每天都会收到这样的短信,真是烦不胜烦。既然目前场外配资业务已明确认定为非法经营,那么对开展配资业务的机构是否应予以清理?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11条规定,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据此笔者建议,由各地证监局联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场外配资的查处活动,对于从事场外配资经营的,可以责令停止配资业务,同时予以一定处罚。
当然,即便监管部门深入查处,但仍可能有部分场外配资机构成为漏网之鱼,暗地里继续这项业务,或许也仍有部分股民基于以小博大的心理继续参与这项业务。对此类业务产生的诉讼,法院等执法部门可依照《纪要》精神,对各方责任作出界定;而监管部门也仍可对此进行监管和处罚。
2015年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第5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第6条规定,对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行为,证监会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场外配资公司的配资业务,一般将一个已开设并划转入相关款项的证券账户出借给客户使用,证监会可从出借账户的角度,来进行监管和处罚。
总之,融资融券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除了取得批准的证券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业务,监管部门对场外配资要加强打击和取缔。投资者若有融资需求,最好是到证券公司开通两融账户、通过正规渠道开展相关业务。
红星新闻签约作者 熊锦秋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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