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区块链存证的法律地位

时间:2019-11-13 16:00:26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简析 | 区块链存证的法律地位

20186, 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采用区块链技术保全电子证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做出判决, 首次从司法层面对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予以审查确认。

原告杭州某公司主张被告深圳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布由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章《妈妈带4岁儿子进游泳馆女更衣室 被管理员阿姨骂得眼泪都掉下来》(下称涉案文章),并将该侵权网页的URL(网址)通过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传输至保全网,申请对侵权网页进行固定。保全网通过puppeteer插件和curl插件对目标网页进行截图和源码获取,并产生操作日志,记录调用时间,将前述获得内容进行打包计算其SHA256哈希值后,上传至FACTOM区块链(一条公链,应用场景为确保文档、数据、文件和数据库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历史记录和所有权)和比特币区块链进行电子数据保存。

根据杭州某公司提交的账号、密码登陆保全网下载侵权保全文件包,其中包含的网页截图显示深圳该公司在某网站发布的与涉案文章基本一致。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参照有关标准进行了如下操作:1进行FACTOM区块链查询2进行比特币区块链查询得出送检文件在保全后未被修改。该中心20186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杭州某公司对电子数据在保全后无被修改根据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步骤,法院对区块链保存电子数据进行了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查询,查询结果与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一致。

该院于2018627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深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4000元;驳回原告杭州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中国内地现行法律并未针对区块链存证作为证据做出特别的规定,本判例的一些解释具有典型意义。而且,杭州互联网法院于该案判决同日宣布上线全国首个电子证据平台,并同期发布《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规范》及《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审查细则》。这些地方法规和平台的设置初步明确区块链存证的法律地位。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区块链存证相关证据予以采纳,并非仅仅基于区块链存证本身,而是综合多方因素。其一,法院认定电子数据是真实上传证据数据储存安全环境侵权链接的抓取系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其二,法院确认了上传的电子数据系诉争的电子数据,且从上链至今保存完整,未被修改。其三,保全网这一涉案第三方存证平台的运营公司股东及经营范围相对独立于原告具有中立性且通过了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完整性鉴别检测其运营的存证网络平台具备作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其四,法院对区块链技术予以分析判断,认可区块链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在确认诉争电子数据已保存至区块链后,其作为一种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具有可靠性。因此,在本案中,区块链技术实质上是在多种技术支持下的一种可信工具,类似于数码相机、屏幕录像软件,区块链技术使用的目的还是在于客观记录证据。

互联网法院综合上述审查内容,认为对于采用区块链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为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而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其中应重点审查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形成的合法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并由此认定证据效力。

互联网法院在本案中将涉区块链技术证据定性为数据电文。而数据电文证据地位的法律依据为《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依据《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规范》的规定,公文电子数据(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依职权形成的电子数据)、私文电子数据(包括公证机构、第三方数据持有者、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以及其他机构和个人持有的电子数据)均可与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实现对接。其中公文电子数据、公证电子数据、第三方数据持有者的电子数据可与证据平台通过接口实现对接,也可直接接入诉讼平台;其他私文电子数据应通过电子数据摘要验证方式先与证据平台通过接口实现对接。

也就是说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的运行将会成为一个电子证据的储存中心,该储存中心的主体为互联网法院。那么后的证据提取时,诉讼当事人应向证据的储存主体即互联网法院申请调取。

需要注意,并不是任何人将数据上传至区块链都能作为呈堂证供。参考目前通行做法,固定证据的整个操作过程不仅要有计算机中安装的屏幕录像软件的录像记录同时还要有外录设备进行录像的记录。在取证前相关人员对所用计算机的操作环境和相关的网络环境进行一系列合理的清洁性检查, 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因操作者不当介入、操作计算机不清洁、网络环境不真实等因素可能对取证结果造成的影响保证电子数据生成、储存方法的可靠性。

(作者:香港国际新经济研究院,内容来自链得得内容开放平台“得得号”;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链得得官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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