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省人协说法|公司未给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被索赔近一万,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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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省人协说法 | 公司未给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被索赔近一万,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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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黄某于2014年4月23日入职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担任空调工与电工。其劳动合同约定的截止期限为2016年5月21日。2015年11月30日,某公司与黄某解除劳动关系。

离职时,某公司未为黄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随后,黄某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裁决某公司应为黄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为向某公司主张相关赔偿,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因某公司未能及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而致使其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的问题进行判决。

法院判决:因某公司未能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某公司应依法予以黄某相应赔偿。

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某公司不及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而导致劳动者少拿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应由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明,黄某在取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后,于2017年4月18日开始享受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的为期17个月的失业保险。但由于黄某的养老保险金从2018年4月开始发放,导致其无法领取重合期的5个月的失业保险,故法院最终认定某公司应向黄某支付该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作为赔偿,总金额为7580元(1516元×5个月)。

常见的赔偿类型

司法实践中,企业在不为离职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赔偿案件中,常见的赔偿情形为向员工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和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两种。

(一) 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如果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相关证明的,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

用人单位不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有时也会导致员工出现无法再就业的问题。例如员工持有某类型资格证,根据行业规定该资格证须由劳动者所在单位注册以后方能生效。当这名员工离开原单位进入了行业内另一家企业工作时,若原单位没有为他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从而导致新单位无法及时为其进行证书注册,妨碍了其工作的开展,由此给其带来了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就可能会面临向离职员工支付未能就业而引起的工资损失的问题。

律师实务建议:

根据相关判例及律师实务经验,针对员工离职证明相关法律问题,用人单位可注意以下问题:

(一) 完善公司规章制度,设立相关工作监督机制。

企业可将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员工离职时必须要办理的手续写入企业规章中,明确规定负责该部分的工作人员的职责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前提条件,尽量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降低因此而产生赔偿责任的可能。

(二) 保留已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故在实务中企业应当注意督促员工完成交接工作,在确保员工已完成离职手续的办理和相关任务的交接工作后,再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要求员工签收,以免离职员工在之后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中就“未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其损失”的问题向企业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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