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非炫耀式曝光机长“至上”权力谁来约束?

时间:2019-11-05 10:45:42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若非炫耀式曝光 机长“至上”权力谁来约束?

针对11月3日晚知名航空博主在微博上爆料,称有无关女乘客进入飞机驾驶舱拍照并晒到网上一事,11月4日,涉事的桂林航空给出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该事件发生于2019年1月4日桂林航空GT1011桂林-扬州航班,对当事机长处以终身停飞的处罚,对涉事的其他机组成员处以无限期停飞并接受公司进一步调查。

“驾驶重地,闲人禁入”,这是一个起码的常识。根据我国民航相关规定,只有下列人员可以进入飞机驾驶舱:机组人员、正在执行任务的局方监察员或者局方委任代表、得到机长允许并且其进入驾驶舱对于安全运行是必须或者有益的人员、经机长同意并经合格证持有人特别批准的其他人员等。显然,女乘客不在之列。

航空安全涉及重大公共安全,是任何一家航司的生命线,所以桂林航空的处置也算是从重从快。事件虽得到及时处理,但它暴露出的诸多疑点,实则“了犹未了”。

人们会问:排除航空安全隐患靠偶然还是靠制度?还有多少没有曝出来的类似事件呢?

本次显然是一次偶然事件。女乘客进入飞机驾驶舱拍照发生在今年1月4日,事件在11个月后因当事人的网上“炫耀”才得见天日。假如没有当事女乘客的炫耀式“曝光”呢……

无关乘客进入飞机驾驶舱,轻则存隐患,重则酿惨案。上世纪90年代初,俄罗斯航空AF593号航班机长让15岁的儿子进驾驶舱体验飞行,但是后者不小心意外取消了自动驾驶,最终导致飞机失速坠地,机上75人全部遇难。从那以后,国际航空界确立了无关乘客不进能入飞机驾驶舱的制度。沉重代价换来的制度进步,在桂林航空GT1011航班的当事机长眼里,似乎并没有当一回事。

无论中外,机长在航空飞行和安全事件中都是关键人物。法律也赋予他们极大的权力。那么,是否存在机长权力过大过滥、约束机制缺失呢?

机长的权利简言之包括最高指挥权、最终决定权、治安管理权等。最高指挥权指飞机上的一切活动都在机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无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还是遇险等紧急情况下,机长在其权职范围内所下命令,飞机上所有人员都应严格执行。最终决定权包括起飞决定权、航空器处置权、机组人员决定权。治安管理权则包括对违法嫌疑人有驱离权、对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行为人移交权、免除责任权(只要机长治安管理权的行使合规,就会被施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免责保护)等。

由此可以看出,机长不仅拥有很大的职权,同时还具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豁免权。难怪有人形容,机长就是“飞机上的国王”。但近年来国内一些飞行案例表明,机长的权力有滥用之嫌,并因此引发纠纷和争议。

一类种为就是放行无关人员进入飞机驾驶舱。除了此次桂林航空事件中的女网红,中外航空公司还放行过机长老婆、知名模特、知名歌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此举暴露了涉事机长的特权思想,以及制度刚性的欠缺。

一类是借故“罢飞”的任性行为。2008年发生过某航空公司的“集体返航”事件。从昆明出发飞往云南省内各地的14个航班,因“天气”原因集体返航昆明,导致昆明机场出现大面积延误。但事实上,目的地城市天气均正常,其他航空公司航班都能起降。后媒体调查得知,原来是航空公司内部的劳资纠纷所致。

还有一类是不当拒载。最典型的要数一家航空公司机组拒载10岁儿童事件。因航班长时间延误,该儿童辱骂了乘务长,遭到机长和机组拒载。事后,该航空公司对机组发出处罚通报,称“机长要求旅客中止行程的决定存在考虑不足之处,未综合考量航班长时间延误的特殊情况以及旅客未成年人的身份”。

这些事实无不表明,对机长而言,法律有授权不假,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性而为。无论任何理由借口,损害乘客利益实不应该;滥用权力,把权力当“特权”,更不应该;绑架公共利益和飞行安全,拿乘客当挡箭牌为己争利,就更是大错特错。

正因为存在滥权的现象,一直以来呼吁运用法律手段约束航空人员,尤其是机长权力的呼声未曾中断。去年,施行23年的《民用航空法》进行了第五次修订,修订未涉及机长权力约束方面的内容。

此次桂林航空女乘客驾驶舱拍照事件,事后对当事机长给予“终生停飞”的重罚十分必要,也符合国际惯例。但治本之策,当从法理上对“至上”的机长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通过更加完整细致、更具操作性的法律制度,来切实保障民航安全。

红星新闻评论员 文阳

编辑 刘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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