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对交警定责不满随意辱骂交警被拘留
时间:2019-11-05 18:57:02 热度:37.1℃ 作者:网络
警察的执法
承载着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妨碍民警执行职务
是一种违法行为
然而,却有人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挑战民警执法权威
就在近日
一男子因辱骂民警
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2019年10月30日8时20分许,庞女士驾车至顺义杨镇环镇东路小学校西侧路口由北向东转弯时与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报警后,顺义公安分局交通支队杨镇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民警工作后,认定庞女士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对责任认可,均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签字完毕后,庞女士丈夫李某来到现场,对事故认定不满,情绪激动,当面辱骂交警,之后驾车离开现场。
顺义分局迅速启动维权机制,将辱骂民警的李某传唤到杨镇派出所,维权办相关职能部门对案件介入调查,迅速查清李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李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顺义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北京警方在此提示广大市民,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交警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对于以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非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阻碍、妨害民警执行职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表现形式:
什么样的行为是阻碍、妨害民警执行职务行为呢?
阻碍、妨害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1.言语方面
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2.肢体方面
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3.其它方面
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小编提醒:
人民警察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如果认为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上述案例中不理智的行为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谐的警民关系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转自:北京警务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