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失败的“遗产”
时间:2019-11-01 16:59:19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正如书中开篇引用林肯的话“人们总是渴望展示(他们)经过努力后的成功,而羞于公布他们的失败”一样,在美国司法改革领域更是如此
■《失败启示录:刑事司法改革的美国故事》
作者:[美]格雷格·伯曼 奥布里·福克斯
译者:何挺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余丰泳
2007年的一天晚上,美国康涅狄格州的柴郡发生了一起惨绝人寰的凶案。两名歹徒闯入了一个富人社区的一户人家,将男主人拖入地下室,又回到楼上强奸了女主人和大女儿。第二天,他们强迫女主人将15000美元的支票兑换成现金,然后纵火烧了房子。只有男主人逃了出来,女主人和她的两个女儿不幸遇害。
此案一经公布,令公众震惊。而进一步挖掘出来的信息,让公众倍感愤怒,并将这种不满转移至司法制度。
原来,上述两名歹徒是在假释期间犯案。其中一人已经多次在监狱进进出出,服刑总龄已超过20年,另一人则因10起入室盗窃案被定罪,他总是选择夜间闯入别人的房子,还会戴上夜视镜,注视睡觉时的屋主。
两个罪案累累之徒,为何还能享受假释权利?假释委员会毫无疑问成了众矢之的。
在公众的强烈反应下,政策制定者决定制定法律予以回应,“三振出局法”是一个被普遍看好的解决方案。这一法案规定,已有两次重罪在身的罪犯在第三次重罪成立时,他们的量刑将被强制在25年有期徒刑与终身监禁之间。
极端案件出坏法
在一起惨案之后,迅速通过一个严厉的法案,是一种看似很有效率也很有成效的解决方案,又很好地回应了公众的需求。在一个服从于流血事件吸引眼球咒语的媒体文化里,一个崇尚简单方法解决复杂问题的政治氛围里,和倾向于规避风险的刑事司法共同体里,这种做法可以理解,也有很多例证。一个简单粗暴的解决方案反而是很受欢迎的,借机还规避了立法者或者政府的风险。
问题是,这种简单的解决方案能否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有一句法谚叫“hard cases make bad law”,也即极端案件出坏法。三振出局并非一个好办法,相反会有很多负面作用。
其一,实践中发现,适用“三振出局法”最多的是那些持有大麻被定罪的人,数量远大于适用谋杀、抢劫等严重犯罪被第三次定罪之人的总和。其二,影响最终处罚的天差地别,很可能将取决于被告人实施多项犯罪的顺序,而这完全是不合理的。其三,导致监禁率飙升,使得矫正系统的费用支出失去控制。
看起来,紧接着一个惨案出台的严厉法案,算是把问题解决了。事实上,对遏制严重犯罪和改进司法系统的助益并没有预想的那么大,反而有很多坏处没有被看到,或被有意忽视了。
劳勒不仅是一位学者,也是康涅狄格州司法委员会的联席主席,他对这个案子也同样感到震惊。但和其他人不同的是,他的第一反应是要尽量多地了解这个案子的细节,特别是两个人能够被假释的真正因素。
随后,他了解到的情况是,这两个人在监狱服刑的记录是完美无瑕的,假释官在此情形下才作出的假释决定,并无过错。检察官的量刑听审记录里有两人的罪案信息,但假释官并没有获取这类信息,这两个系统内并无信息共享机制。
另一个细节是,两人中的一人也不适合“三振出局法”,因为他的所有18项罪名都是通过一次认罪答辩作出的。也就是说,即使当时有“三振出局法”,也不能阻止柴郡案的发生。
囿于公众的强烈情绪,劳勒也不是立刻对“三振出局法”表示反对,而是要求推迟法案通过,以便更为审慎地思考,提出更为理性的决策。
他的一个明智之举是,要求司法委员会开始筹划州监狱系统的大幅扩建,因为这是“三振出局法”通过后的必然结果。严厉的刑罚必定导致监狱系统的更大负担,新的监狱建造计划也会导致财政成本上升。
可以想见,这个计划遭到了反对,因为没有人愿意看到更多的监狱,州长也说了不。但正是在劳勒的努力下,公众和立法机关的注意力被转移了到了真正的问题上来,首先要改进的就是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必须让假释官获得更多的案件信息;其次,要花功夫解决那些更迫切需要改革的系统性问题。
州议会最后讨论的改革建议,大多数举措是致力于刑事司法系统的能力建设,而不是依靠立法提高刑罚。其中一个措施就是建立一个多个执法机构能够实现数据共享的数据库。
意外的是,修整过后的“三振出局法”没有在议会获得通过。这其实也在意料之中,公众和议会已经从受情绪控制的决策中挣脱了出来。
随后通过的法案,将投入1000万美元用于监狱服刑人员再社会化基金,包括提供住宿、心理健康和戒除毒瘾的专项经费。这样的结果完全超越了简单解决方案,确实是更好的选择。在真实生活和务实思考的语境下,人们对三振出局法案的利弊进行了更深思熟虑的讨论,没有一味困于道德制约。
这是《失败启示录:刑事司法改革的美国故事》中最打动笔者的一个刑事司法改革的故事,也是几乎就要失败的司法改革得以成功转向的一个绝佳范例。
少有非黑即白的失败
书里还讨论了其他几个“失败”的司法改革项目,包括同意搜查项目、毒品法庭、停火行动、假释违规决定评估表、抵制滥用毒品教育项目。通过这些项目中所展示出来的丰富细节,我们能够看到“失败”的更多侧面。
这些侧面,如同在作者脑海中不断闪现的几个命题,不断地呈现在书中,比如“不是所有的失败都是相同的”等。
反思失败,首先要明白的是何为失败,作者总结了四种类型的失败:概念上的失败——想法就很糟糕;实施上的失败——执行太糟糕;营销上的失败——没有人力、财力支持;反思上的失败——不能准确评估自身和应对变化。失败的种类不仅多种多样,而且很多时候都是同时夹杂着几种因素。这说明不是所有的成功都能够复制,也不是所有的好想法只要制定出来了,就能很好地被推行,推行的策略和营销的手段也是很重要的。
司法改革是具体而微的,顶层的支持固然重要,底层的支持更重要,政策能否实施最终还是取决于那些执行政策的人。举例来说,领导者之间的权力衔接也是重要因素,一个强有力的领导者能够亲历亲为,但若他离任之后,往往就会变成另一个样子,因为继任者并没有前任的那般热忱。
另一个基本命题是“失败也很少是非黑即白的”。为什么给失败下一个定义很难,因为即使是成功的举措之中也会包含失败的部分。而有的失败,反倒是还有成功的一面。
书中,抵制滥用毒品教育项目就是这样一个富有启发的例证。这个项目的影响力很大,其官方目标在于减少毒品使用,因此也引起很多研究者进行研究。但是,绝大多数的结论,都认为这个项目是失败的,在效果上不仅不能减少毒品使用,反而还起到了反作用。这些研究是基于大量的数据来评估的,结论可靠。奇怪的是,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失败的情况下,这个刑事司法项目在有些地方仍在继续实施之中。
是不是项目实施者不知道这些研究?经过考察,发现并非如此,他们不但知道这些研究,也知道研究的结果。面对负面的研究结果,仍然选择继续项目,其实是“理性和合理化”的总和结果,因为选择总是建立在对各种因素利弊评估的权衡基础上。
即使减少毒品犯罪的目标没有达成,也会有很多附带的收益。比如,警察与学校的关系经由这个项目在两者之间培育了一种积极的关系,学生们非常欢迎这些来讲课的警察们,他们对警察的认知肯定比以往要更为真切。同时,因为“乌比冈湖效应”(一种高估自己的实际水平的心理倾向)的存在,自我抬拉偏差导致这些参与者有良好的个人感受,愿意继续实施项目。
评估研究很少会对政策制定产生直接的影响,不见得就是决策者有意忽视研究结论。研究和决策完全就是两码事,许多事情总是比表面上看来要复杂的多。研究者也会有利益考虑,他们为何如此坚定自己的意见,因为他们也觉得这是为自己的研究这个职业的操守而战,而对项目实施者来说,因为关涉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会奋力反抗。
位置决定了观点,但这也不是全部,决策要考虑的因素远远超越研究,与很多东西有关,如政治环境、决策者的个人喜好、财政压力、历史遗留的负担等。另一方面,即使是高质量的研究也很难提供一个明白无误的结论,研究结果不代表了真理的穷尽。
所以,研究和决策的关系,也许最好的相处方式是,研究提供的是启发,而不是决定。简单地认为不同的决定是成败的关键,就会忽视实施过程中对各种细节的谨慎处理,后者往往有着看似微小实则巨大的影响。
失败不应被回避
还有一点不可忽视。我们常常在结果发生之后来寻找原因,这个原因可以解释结果,那是因为结果发生在事后,但这未必就是全部,还很可能是答非所问。
“所有声称自己已经掌握了成功秘诀的人都应当被充分的质疑。”那些被总结出来的成功因素,未必就是失败者们所缺乏的。许多成功,其实是概率性的。失败也是一样,也可能是概率性的。
如果人们总是回避失败,每一个曾经喧闹却最终销声匿迹的项目都没有获得足够深刻的总结,那么就失去了一次珍贵的检视机会。
正如书中开篇引用林肯的话“人们总是渴望展示(他们)经过努力后的成功,而羞于公布他们的失败”一样,在美国司法改革领域更是如此。如果总是不善于从过去吸取教训,那些失败中的宝贵遗产很可能就被轻易放弃了,也就容易再犯一次相同的错误。
其实,讨论失败,并不是要指责谁,而是寄希望培养一种氛围:“在严格反思的基础上发展与实施新想法和创新措施。”这是作者的希冀,也是值得每一位读者认真思索的。
责编:高恒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