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应急管理建设尚需加强

时间:2019-11-19 14:07:02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生产企业应急管理建设尚需加强

10月24日凌晨,河北邯郸武安市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钢铁)烧结车间皮带通廊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7人死亡。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通报显示,经核实,该企业于10月24日9时30分向武安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涉嫌迟报,同时暴露出事发企业安全意识、风险意识淡薄,应急处理手段差、管控能力弱,安全教育培训缺位,违章指挥、冒险施救等突出问题。目前,事故详细情况及原因正在作进一步调查。

近年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设已得到明显加强,全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实践中也发现,一些企业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仍尚存在较大问题,需进一步加强。

流于表面的安全生产保障举措未见成效

据应急管理部网站统计数据显示,1—10月,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较大事故起数、重特大事故起数同比分别下降15.7%、12.3%和13.3%,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10月较大事故同比上升,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此次事故便属于10月较大事故中的一典型案例。

从上述措辞严厉的通报中可以看出,兴华钢铁在安全生产保障及应急管理方面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河北省人民政府官网及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官网信息显示,兴华钢铁在2006年至2019年间,多次被查出包括安全隐患在内的诸多问题,被限期责令整改。然而,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还曾被评为武安市“2018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公司总经理付新岗、安全处长孙俊松获得武安市“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事实上,兴华钢铁也曾出台多项举措保障生产安全。武安市人民政府官网消息显示,7月下旬,兴华钢铁内部开展了安全生产“百日会战”活动。文中提及,该公司“实现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率、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取证率和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取证率三个100%”“在各生产岗位、部门的办公室悬挂800余块安全警示标志牌,印制3000余本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手册”。同时,该公司还安排安全专项资金320万元用于更新安全设施设备等,“及时消除了各类生产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降低了事故发生率,为安全生产提供了资金物资保障”。

然而现实是,呈现于宣传通稿上的安全生产保障活动并未在事故预防、处置中取得应有的效果,终酿惨剧。

涉嫌迟报成为企业应对最大败笔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的安监部门报告。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另据《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规定,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可以看出,对于通报中所指的“涉嫌迟报”,其实已经属于“瞒报”范畴,而此类行为并不少见。从2004年6月3日河北邯郸鸿达煤矿瞒报死亡人数达10人的瓦斯燃烧事故,到2010年3月7日湖南郴州鲁塘石墨矿瞒报死亡6人的重大安全事故,再到2018年4月1日发生在山东临沂平邑县的山东黄金归来庄金矿瞒报2死1伤安全事故,瞒报行为屡禁不止。仅在今年10月,就还发生过另一起瞒报事件。在10月29日发生于广西南丹县的一起矿井冒顶事件中,涉事的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也没有第一时间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而是自行组织救援,直到群众报警后相关部门才获知详情。此外,该公司还有藏匿入井人员记录、当天生产记录资料等行为,属于典型的瞒报。

生产经营单位常因法律意识不强或存侥幸心理,拒不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其瞒报的逻辑在于,避免企业声誉受损、避免遭受行政处罚,进而影响企业经营。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想要瞒报事故,已经很难做到。及时上报的目的则是为了实现快速救援,有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而迟报和瞒报,则常给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专业救援力量难以在第一时间救治伤员、减少损失,事故造成更大伤亡也成为了可能。

为此,我国对于瞒报的行径,也出台了极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根据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等情节,将分别被处以几百万元不等的罚款,而瞒报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也将面临罚款、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以2001年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为例,该事故造成井下81名矿工死亡,当时县里的有关领导与企业勾结合谋之后,隐瞒事故半个月有余,事后百余名责任人被审查、处理,个别地方官员甚至被判处死刑。

在此次兴华钢铁事故中,虽然因事故详情仍在调查中,尚不能得出企业迟报与事故后果的严重性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但迟报增加了事故扩大化的风险却是可以肯定的。

部分企业在应急管理建设中尚存较大问题

应急管理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响应能力,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是新时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必然要求。然而现实是,一些企业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仍尚存在较大问题。

一是企业高管缺乏对应急管理的理解,抱有侥幸心理,缺乏预防意识和危机意识,对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应急能力,防范和控制重大事故的积极性不高,应急准备工作仅停留在建立应急响应机构、编制简单的应急预案的层面上。因此,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建设无法落实到实践中,特别是中小企业没有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应急投入严重不足。

二是一些企业在实际应急演练中,受限于设备、设施、环境、经费等条件,导致演练主要以宣传、演示为主,无法有效评估应急演练的效果,不能真正发挥演练在检查预案、培训队伍、协调机制、教育员工方面的作用,难以切实有效提升企业应急救援能力。

三是在一些企业中,违章指挥、盲目施救等现象时有发生。以本次事故为例,据央视报道,由于环保原因,该公司施行错峰生产,在发生火灾的前一天晚上,起火的生产线已经停产,并无工人作业,有人员伤亡是厂区工人在救火过程中造成的。

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设不能仅靠企业

3月1日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已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做了全方位的指导,主要体现在对下要迅速采取行动,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对上要及时报告,争取上级指导和援助;对社会和媒体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等,正确引导舆论。其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然而,要全面落实上述规定,还需企业和政府合力推动。

安全生产事故,大多与缺乏红线意识有关。一些地区和企业片面追求发展的数量和速度,忽视了安全标准要求,对安全隐患不重视、不上心;还有的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上存在侥幸心理,敷衍了事。要把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要求落到实处,树立问题意识,强化问题导向,最大限度消除风险隐患,守好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企业是生产经营的主体,必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无死角、全覆盖。而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也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职责,以强有力的执法监督,带来安全生产水平稳步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事故中,当地政府未能起到良好的舆论引导作用。事故发生后,武安市人民政府官网于当日发布了一则事故信息通报,此后,直至10月28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初步的事故调查通报前,当地政府及媒体没有任何发声。同时,在政务微博方面,发现武安市委办公室官方微博@武安市官方微博最新发布信息停留在今年1月,而认证为河北省邯郸武安市委宣传部的@武安发布更是早在2013年3月就已停止更新。重大事件的发声缺位、新媒体发声渠道的失灵,当地舆论引导工作的不足可见一斑。

(作者: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 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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