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科技研究院谢平:监管科技应注重金融应用风险
时间:2019-11-18 11:28:20 热度:37.1℃ 作者:网络
2019年11月18日至19日,2019北京国际金融安全论坛于在北京金融安全产业园举办,主题为推进金融安全科技新发展。
北京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长谢平对金融科技、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助贷等提出自己的体会。他指出,金融科技可能引发的一些新类型的金融风险,金融科技在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平衡变量就是监管。
对于金融科技,谢平提出的第一个体会是,金融科技真实性问题要怎么认定?中国的科技公司是很好认定的,工信部也好、中科院也好,国家有标准。
“金融科技怎么认定真实性现在是没有办法的,也不知道将来是谁来认定”,谢平称,“因为客户是无法辨别的,所以将来是不是人民银行科技司的事情还是一行两会各自有认定的办法,我觉得这是监管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点,谢平认为是金融应用风险原则,金融监管科技不是管科技本身的风险,而是管科技应用于金融业务所产生的风险。央行的《金融科技规划》明确提到,监管的是科技应用的风险。“将来哪些科技可以应用哪些金融业务,这个一行两会可能会有一个白名单制度。”
第三点,是技术中性原则,技术本身是中性的,但在金融科技的监管的角度,不鼓励技术优势和垄断产生的超额利润。
科技大公司办金融业务,它有可能利用自己的科技优势垄断某一项金融业务,而产生超额利润,这个事情也是最近几年在美国,特别典型是facebook的事情引起全世界监管当局的警惕,最后它被搁置,不应该利用技术产生垄断。
对于监管主体,谢平认为要明确“监管主体是谁”(第四点)。目前监管金融科技的主体
在机构监管逻辑。证券公司应用金融科技由证监会,银行保险公司应用金融科技由银保监会管,目前不存在对金融监管有一个全面的功能监管的框架。
谢平指出,一行两会是监管金融科技最终的使用者,而不是监管这个技术的发明者。“比如人脸识别用到银行,银监会说的算,用到证券公司,证监会说的算,利用人脸识别远程开户,证监会说是可以,但是银监会说开远程存管账户是不可以的,从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来,两个监管当局监管逻辑是不一样的。”
第五点,金融科技监管的总的原则,最重要还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第六,金融科技监管关注的是金融科技的金融属性而不是技术属性。在分析金融科技的时候,主要是分析它的金融属性而不是特别关注它的技术属性。因为技术属性,由中科院、工信部、科技部等有界定、有标准。
第七点,竞争中性原则,也是反垄断,包括技术垄断和数据垄断,这两个问题目前在金融科技当中已经体现出来了,现在有关当局已经在这方面开始研究。
第八点,个人金融数据保护原则。“央行已经出了征求办法了,将来每个机构都得注意,因为这个在助贷当中特别强调这个问题。”
第九点,金融APP监管。谢平指出,现在金融机构APP是不监管的,随便挂在安卓或者苹果商店都可以下载。“最近我注意到,教育的、医疗的APP有人监管了,教育APP教育部要管了,有些内容不能放进去,金融APP的监管问题听说监管当局也已经在讨论”。谢平称。
第十点,大科技公司有金融牌照问题,这种大科技公司有技术优势、有几亿的流量客户,巨量的客户和技术优势能不能应用于它金融牌照的金融服务当中?
目前,各国是有不同的看法的,国内是部分允许,蚂蚁金服有银行牌照、保险牌照、基金牌照,但是证监会不给它证券牌照,此外腾讯有银行牌照,百度和中信可以办直销银行。
“所以,现在工农中建都成立自己的专业的科技公司,能不能银行成立自己的专业科技公司为第三方金融科技服务做平台?这也隐含着技术垄断问题。”
第十一点,在金融科技监管方面最成功的案例是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网联的出现保证金全额上缴,数据备份。他表示,央行认为这个监管案例通过十多年不断的博弈、改进、技术进步,最后监管是成功的。
最后,对于助贷(第十二点),最近银保监会推出了助贷的监管办法,且这个办法对很多公司影响非常大,助贷办法中隐含着对金融科技监管的原则,比方说主营业务不能外包、科技公司不能碰资金、客户数据的产权是银行的不是科技公司的、比方说收费的规则、市场准入的规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