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宗生效竟拍物十二年后被离奇撤销
时间:2019-11-14 18:58:12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文/丛陌】十二年前,竞买人依法竞拍取得厂房,并交付了款项。买受人多次到法院申请执行,办案法官一直以被拍卖厂房“内有设备”为由拖延执行。
案外人曾提起竟拍物异议,被两级法院依法驳回。
然而,一纸蹊跷的“说明函”,却让原生效了十二年的竟拍物执行文书,一朝被裁定撤销……
这到底是一桩怎样的离奇事呢?
依法竞拍得厂房法院难执行
2006年8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吉林省糖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糖谷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亚泰大街1288号糖谷大楼一栋三层的2000平方米厂房进行评估拍卖,竞买人李德江以83万元竞买成功。
2006年12月14日,朝阳法院作出(2005)朝法执字第4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位于长春市亚泰大街1288号糖谷大楼2000平方米厂房(无籍)从即日起归买受人李德江所有。
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与被执行人糖谷公司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朝阳法院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糖谷公司糖谷大楼2000平方米厂房进行评估拍卖,竞买人李德江以83万元竞买成功,竞买款已于2006年8月27日付清。
李德江家住长春市二道区,以木器加工为业,原先是一直租用他人的厂房用于家具生产和制作。李德江称,举债83万元竞买糖谷大楼2000平方米厂房,目的就是为自家的生产企业找一个属于自己的加工车间。
为了能早日利用上拍得的厂房,李德江多次到朝阳法院申请执行。
“朝阳法院负责该案的法官却一直以厂房里有海关查扣的设备,正在协调海关为由,让我先等等。”李德江反映说。
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拆厂房
2006年8月29日、9月22日,吉林省吉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发公司)与吉林省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分别以案外人身份向朝阳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吉发公司在异议中称,糖谷公司因1995年欠其拆迁补偿费299万元于2004年5月9日将2000平方米厂房抵给案外人,案外人又于2006年1月6日委托拍卖公司将此厂房卖与天润公司,故提出异议。
天润地产公司称,其2006年1月6日以2455万元竞买了包括糖谷公司2000平方米厂房在内的部分资产,主张此厂房应归其所有。
朝阳法院合议庭认为,2000年12月,糖谷公司已将2000平方米厂房抵给长城资产公司,后长城资产公司2002年12月拍卖此厂房时,糖谷公司又竞买此厂房,未付清竞买款,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所有权已转移给糖谷公司,糖谷公司与吉发公司的抵债行为无效,而天润公司在竞买厂房时,转账凭证为长春天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转给天润公司,无法证明拍卖款已交付。
2006年10月27日,朝阳法院作出(2006)朝法执监字第12号裁定书,驳回案外人吉发公司和天润公司所提的异议。
二公司不服,分别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提出复议。
2006年12月12日,长春中院以(2006)长执监字第81号民事通知书驳回异议人的复议:本院认为,对法院查封的房屋被执行人糖谷公司一直未提出异议,在法院拍卖后,吉发公司提出异议称在查封前抵债取得房屋至法院拍卖时方知查封不足信,其自行拍卖行为无效,二公司的异议请求不成立。
然而,意外之事发生了。
“2008年4月的一天,大约是4月2日,我又去看厂房,却惊讶地发现自己竟拍得的该厂房被人拆除了。经多方打听,才知是被天润公司拆掉的。”李德江回忆说,“我当时找到天润公司的王总,王总称糖谷公司院内的厂房是他们公司的,他想拆就拆。”
李德江遂将天润公司起诉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宽城区人民法院以“因该厂房里面有海关扣押的设备”,“诉争的厂房虽经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给原告(李德江),但一直未能向原告交付标的物”为由,驳回李德江的起诉。
一份纸函让原生效裁定撤销
在李德江接到宽城区法院驳回裁定书不久,又一个意外发生了——
2011年8月23日,长春中院作出(2007)长执监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撤销了(2006)长执监字第81号民事通知书。
“这犹如一记闷棍,将我彻底击倒。”李德江说,“让人做梦都想不到,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时隔近5年之后被原法院撤销,而撤销的依据竟然是一份来自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吉林省国资委)的‘说明函’,撤销的理由也是两家案外人曾经提过的理由。”
执行裁定书称:吉林省国资委向本院发出“说明函”请求我院依法纠正朝阳法院再次拍卖吉发公司厂房的行为,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糖谷公司已于2004年5月9日将该争议厂房抵债给吉发公司,在二道区法院2004年6月8日诉讼查封该厂房之前,在省国资委指导下该厂房于2006年1月21日被拍卖给天润公司,故本院(2006)长执监字第81号民事通知书驳回吉发公司与天润公司的复议请求不当,应予撤销。
李德江表示,这份吉林省国资委直接发给长春中院的《关于朝阳区法院将已经我委批准拍卖转让的吉林省吉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厂房再次执行拍卖有关情况的说明函》,让长春中院否定了自己曾经的立场,认可了天润公司左手倒右手的“自行拍卖行为”。
2018年12月,朝阳法院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同样做出了被指“打脸”的裁定:
2018年12月7日,朝阳法院下达(2018)吉0104执监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2006)朝法执监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对位于长春市亚泰大街1288号糖谷大楼2000平方米厂房(无籍)的执行”。
2018年12月20日,朝阳法院再次作出(2018)吉0104执监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2005)朝法执字第246号民事裁定书”。
两份执行裁定书的事实和理由与长春中院在本案中作出的裁定书略同。
面对两份来自朝阳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李德江感叹:“在我手里攥了12年的生效裁定如今彻底成了一张废纸,法院用12年的时间,和我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把我交付的83万竞买款,就这么轻松的像弹溜溜一样,弹进去又弹出来。”
李德江告诉记者,朝阳法院作出(2018)吉0104执监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既没有开庭审理,也没有通知到他本人。他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不受理。
日前,记者打电话给朝阳法院刘院长,向其求证李德江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刘院长以正在外有事为由挂断电话,之后也未予复告。
李德江称,如今,朝阳法院只同意返还李德江十二年前交付的竞拍款。
吉林省睿旺律师事务所李志新律师表示,长春中院和朝阳法院当年在接到案外人异议后将其驳回,在同样的理由下,因为国资委的“说明函”改变裁定结果,其做法难免令人生疑,且在十二年之后同意返还竟拍款本金于法无据,应考虑补偿给竞拍人带来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