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机票被拒大庆一男子忘记还债遭民航“限飞”
时间:2019-11-14 09:46:09 热度:37.1℃ 作者:网络
东北网11月14日讯不得坐飞机,不能在星级酒店、夜总会等场所高消费……最近,“限制消费令”成了人们议论的热门话题,很多人似乎觉得此事离自己很遥远,跟自己没多大关系,可事实上并非如此。
近日,市民宋先生(化名)无奈地向本报求助,他着急外出办事,结果在购买飞机票过程中遭遇了尴尬,在输入个人信息后,电脑屏幕上却显示被限制购买机票。
当时,宋先生十分纳闷,他觉得一向老实守法的自己,怎么就被限制乘坐飞机了,会不会是相关部门搞错了?
11月11日,晚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结果出人意料……
莫名其妙
出门购买机票遭拒
“前几天,我着急出门办事,本打算乘坐飞机,直接从萨尔图机场出发,既方便又节省时间,可在购买机票时却遭拒,显示被政府机关列入失信人员。”宋先生无奈地说。
对此,宋先生十分纳闷,因为在他的记忆里,自己并没有欠别人钱,也没有办理过信用卡,更别提信用卡拖欠了。
无法乘机,导致宋先生只能改乘高铁出发,当初所有的计划也都被改变了。
交谈中,宋先生显得很是疑惑,他打算从外地返回大庆后,继续查询此事,因为他不可能以后不出门了。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被列入失信人员,他并不清楚。
“发现这件事后,我就到公安机关进行了咨询,对方表示,该事不是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所以该到哪里咨询成了难题。”宋先生和晚报记者说。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难道是信息录入出现了差错?
查明真相
原是被“限制消费”
为了一探究竟,晚报记者咨询了相关部门,并根据宋先生提供的全名和身份证号,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了检索。
查询结果明明白白,宋先生的确被列入了“限制消费人员”名录。
原因是早在2016年,宋先生涉及立案申请执行罚金一案,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宋先生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获知查询结果后,晚报记者与宋先生取得了联系,并提到了相关内容,他这才想起来,几年前的确有此事,但由于时间较长,他已经忘记了,且并不知道自己被“限制消费”了。
宋先生表示,从外地返回大庆后,会积极处理此事。
法律解读
“限制消费”是咋回事
“限制消费令”是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采取的“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限制高消费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减损。
从法学角度讲,限制高消费是一种间接执行的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就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部分人身自由等,让其感到痛苦,达到主动履行的目的。
由于财产登记等一些制度还没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费一定意义上是宣示性的。但是,一旦被发现违法,就会予以制裁,让其付出代价。
“限制消费令”的范围都有哪些?包括:(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受限制人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链接:对录入信息有异议
可向法院申请更正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行案件信息,充分发挥执行案件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从2009年3月30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可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信息由执行法院录入和审核,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