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长沙男童被打死:“未成年”与“精神病”,还是“免死金牌”?
时间:2019-11-10 18:15:15 热度:37.1℃ 作者:网络
近日,媒体曝出了一则消息,让人倍感心痛。11月5日,湖南长沙一名9岁男童被一名30岁的男子打死。据了解,男子冯某华此前患有精神分裂症。
事情发生之后,男童的家人无疑悲痛万分。但是悲痛之余,也不能忘记“讨回公道”。然而,这个公道却并不好讨,因为要面对的涉事人冯某华是“精神病患者”,所以“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便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就像此前的一则消息,大连年仅10岁的女童,被一个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生蔡某某杀害。不论是蔡某某作案的手法,还是作案后的冷静,其思想已经完全不是一个未成年人该有,但是无可奈何的是,“未成年”这顶保护伞却实实在在的套在他身上。所以,即便他作出了这等丧尽天良之事,最终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得到处罚也仅仅只是“收容”。
“未成年”与“精神病”,这块免死金牌还打算用多久?原本这样的规则,是为了保护两者,但是两者若借此“知法犯法”,自然是不能被允许的。
就好比此次冯某华的事件,根据相关律师表示,如果说冯某华在施暴期间,是在“犯病”的状态,没有辨认以及自我控制能力,那么对于此事,冯某华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反之,若是清醒状态下,却要拿着“精神病”的“免死金牌”施暴,那显然是没有用的。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一句话很多人认可,但是对于有“免死金牌”的人,仿佛又无可奈何。其实也没有那么难判断,就个人觉得,“精神病人”,如果他失去了最本能的“人的意识”,那么将不能单纯的把他归为“人”。所以如果是“无意识”的状态,就像一头洪水猛兽,见谁都杀,这样的“精神病”判死刑几次都不足惜。
反之,如果有人的“意识”,那就不能称之为“精神病”,因为他意识到自己有家人,不会去伤害家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理应承担罪责。所以综合两点来看,不论能否证明“精神病”,承担罪责都是免不了的。
其次就是“未成年人”。什么样的人是未成年人?如果以前是看年龄,那么现在就不能单纯的看年龄。就比如“尊老爱幼”,尊爱的是“品格”,而不是“年龄”。如果一个老人不懂礼义廉耻,那有何可尊?如果一个小孩懂得杀人越货,又何必去爱?所以说,“未成年人”是单纯的小孩,而不是“披着羊皮”的狼崽子。如果是后者,那就不能把他等同为“未成年”,所以就像上面提到的14岁男生蔡某某,也应该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
倘若“未成年”与“精神病”这块“免死金牌”不能作出相对于的处理,那么当受害者遇到这两类人时,又如何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生命安全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