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实施!这两类补助,直接打到个人账户
时间:2022-01-24 12:19:19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新形势下,如何解决乡村医生的待遇和保障问题,稳定并促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是当前卫生体系建设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解决乡村医生队伍养老保障问题,巩固农村卫生健康网底,四川省广元市卫健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四川省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结合广元市实际,拟定了《广元市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补助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图源:广元市卫健委官网
具体内容如下: 《指导意见》的补助范围为全市所有经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在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岗位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统称“乡村医生”,下同),以及符合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 《指导意见》明确,采取发放生活补助及定额补助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分类及标准”方面,《指导意见》也作出明确指示:(一)一类村医
1.资格条件。截止2021年12月31日,在村卫生室服务≥5年且年龄≥60周岁已离岗的乡村医生。
2.服务年限。2021年12月31日前,在村卫生室累计服务时间,中途有间断的,扣除间断时间累计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3.补助标准。按照服务年限每满一年给予每人每月1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每月不超过400元。
4.发放方式。按月发放。由所在县区财政局通过惠民惠农补贴金“一卡通”平台发放。
(二)二类村医
1.资格条件。截止2021年12月31日,年龄﹤60周岁现在村卫生室服务的乡村医生。
2.补助标准。在岗村医参加养老保险由财政和个人共同承担,按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
3.发放方式。按年补助。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在岗村医,缴费补助按年凭社保机构或税务部门开具的当年缴费证明或缴费票据向所在乡镇卫生院申领。
()其他
1.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待遇低于本人应享受生活补贴的,按照就高原则,由财政补差。
2.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财政缴费补助标准,低于财政缴费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缴费额进行补助。
3.截止2021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且服务年龄≥5年,现已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一类村医”生活补助标准及本款第1项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4.2021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但未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待退出后,按照“一类村医”享受相关待遇。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1)曾在乡村医生岗位工作,之后通过招考、招聘或临聘等方式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2)因受刑事处罚、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等原因被注销执业注册的。
(3)其他经审查认定不符合补助条件的。
《指导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