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政策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0-08-24 15:01:57   热度:37.1℃   作者:网络

       8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的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立足当前实际 合理制定差异化配备使用政策

      《2019年度药品监管统计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6701家,零售连锁企业门店29.0万家;零售药店23.4万家。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注册于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46万余人。以上数据表明,我国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缺口依旧存在。

       事实上,为了更好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我国法律法规对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一直有明确规定。《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征求意见稿》明确,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药品监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征求意见稿》提出,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对此,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有关人员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起草经过了充分的前期调研,广泛听取基层监管部门及行业专家、相关企业意见,并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基层实际,特别是结合我国执业药师队伍建设情况,合理设置了过渡期和差异化配备要求。该人士特别强调,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使用是指根据辖区内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队伍实际情况,结合经营品种、经营规模、地域差异及药品安全风险等因素,在不降低执业药师现有配备比例前提下,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过渡期内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坚持政策导向 分阶段推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

       执业药师是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的专业力量,是合理用药的重要保障。上述人士强调,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使用政策是结合我国目前执业药师总体数量不足、分布不均衡的国情提出的过渡期政策。我国坚持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政策导向没有改变,通过分阶段、分区域推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稳步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比例,最终实现执业药师全部配备。

      《征求意见稿》直指执业药师“挂证”问题,要求过渡期内,各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对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的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相关信息档案。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按规定核减其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经营范围。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征求意见稿》要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负责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督促执行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负责处方审核和监督调配,向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负责收集反馈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药学工作。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在坚持执业药师配备原则的同时,更要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制定相关政策引导药学技术人才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年提升辖区内执业药师的配备使用比例;要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促进执业药师持续更新专业知识,更好地发挥作用;要探索建立多部门政策联动机制,促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和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

        其实,各种医药卫生人员数量不足并不是一个新话题。此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曾发布《关于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单独划定护士等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以缓解医药卫生人员不足等问题。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今年6月2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相应市、区、州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未达到全国合格标准,但在规定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达到本市、区、州合格标准的,可申领当地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审批在其证书上标注的有效区域范围内注册执业。此次制定规范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政策,可谓打出了一套缓解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的“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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