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杂谈】并购方的监管合规风险
时间:2021-09-12 20:17:59 热度:37.1℃ 作者:网络
作者:榆木疙瘩
尽职调查不彻底或并购后整改不力,都面临着监管合规和财务风险
医药行业的运营受限于监管,例如:在研产品可否获准上市销售,以及上市产品是否可以持续销售,前者涉及注册审批,后者涉及合规监管。合规监管可以看成是企业与政府间的一种契约,即企业承诺按照合规的方式生产和营销,政府才准许企业销售产品。企业违规,政府就可禁止其产品销售,监管合规风险直接导致财务风险。
企业并购前做尽职调查,往往是从财务角度来评估获益与风险。鉴于医药行业上述特殊性,尽职调查自然应包括监管合规风险的调查。道理上讲,当甲企业并购乙企业时,甲企业就承担了乙企业的所有契约,也就是承担了乙企业的所有监管合规风险。
这就引出了下述问题:若是乙企业的合规问题发生在并购前,那并购后的企业(为叙述方便起见,仍称为甲企业),要承担多少监管合规风险?或更具体的讲,若是在并购后政府因监管合规问题而起诉甲企业,政府在考虑犯罪认定时的准绳是什么?
近日,美国 Hyman, Phelps & McNamara 律所的 JP Ellison 和 AK Walsh 律师讨论了此问题。虽然谈的都是美国司法部和卫生部的政策,但反映了一定的行业规律性内容,不妨可以参考。按照美国法律,监管违规,既可以是刑法问题(“药品法”),也可以是民法问题(“虚假宣称法”)现从这两个方面分别看一下。
刑事认定方面
司法部会考虑甲企业是否有良好的合规体系,其不仅应体现在并购前的尽职调查中,还应体现在并购后的企业整合中。例如,甲企业是否按计划迅速地整合了乙企业的合规体系,具体讲就是针对在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乙企业的合规问题,甲企业都采取了哪些跟踪和补救措施?
民事认定方面
司法部会考虑甲企业是否对乙企业的合规问题:
1.做了彻底的调查,并针对根因提出了补救措施?2.提出了有效的整改措施,以确保类似的合规问题不再发生?3.适度地惩处了合规问题的当事人和负责人?4.正视了合规问题的严重性,承担起了合规责任,并实施了新的、避免问题重犯的措施?
上述这四条,要是较起真来,还是伤脑筋的。例如,怎么调查才算“彻底”?啥是“根因”?整改措施何为“有效”?如何惩处才算“适度”?
为显示司法部说到做到 , 两位律师举了最近发生的案例。美国私人投资公司 Ancor 并购了美国医疗检测(脑电图)服务公司 Alliance。在并购前的尽职调查中, Ancor 发现了 Alliance 存在违规销售从而触犯“虚假宣称法”的情况,但并购后没有采取整改措施 , 遂被美国司法部起诉。该案件今年 7 月以罚款(1350 万美元)的方式庭外和解告终。
小结一下就是,并购方无论是尽职调查时发现不了存在的监管合规问题(水平问题) , 还是发现了问题但未能及时解决(态度和/或水平问题),都面临着监管合规风险和财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