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卫健委联合发文: 废止2017年有关“两票制”的两个文件
时间:2021-09-03 12:31:36 热度:37.1℃ 作者:网络
“两票制”终于回归了正常。
01 两票制相关文件废止
8月18日,东北吉林、辽宁、黑龙江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四家省级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废止“东北三省一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有关文件的通知》。这个文件明确,根据当前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实际,决定自2021年8月24日起废止2017年有关“两票制”的两个文件。
《通知》由四省卫健委联合发出,可认定为四省同步执行。这样不同省的联合发文方式,近年来并不多见。
这是药品集采工作从“集中采购”进展到“集中带量采购”之后,回归正常的又一良性施政和重大进步。虽然这还只是四家省卫健委的联合发文而非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
02 两票制应是企业的自主选择,与价格无关
“两票制”源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也即鼓励一票制。
2017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又明确要“推行从生产到流通和从流通到医疗机构各开一次发票的两票制。”在这两次政策调整中,发文用词十分谨慎精准:“鼓励”、“推行”。
也就是说,国务院认为,药品流通领域“票”宜少不宜多。增加不必要的流通环节的“票”,必然分摊药品利润:如果出厂价一定,就会推高终端药价,损害消费者利益;如果终端销售价一定,就会压低药品出厂价,损害药厂利益。
这种认识是符合经济规律的。
问题出在“推行两票制”变成了“强制推行两票制”。真理往前跨一步,就可能变成谬误。
03 药价与「票」无关
从合法性上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选择何种流通渠道、流通方式,是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力,有供求关系、价值规律、法律约束、市场秩序摆在那里,企业岂敢乱来?政府可以鼓励、可以提倡、可以引导,但不能强制,于法无据。
从合理性上说,根据商品的销售总量、销售地域、销售方式,也许会有一些企业,采用批发公司联采分销等方式,实行社会化分工,可能选用三票制更为方便、更为简捷、更为廉价。增加环节未必增加成本,这一点,企业是盈亏自知,自然比政府更为关心。政府应当相信企业会选择最有利的办法。
至于挂靠、走票、回扣等非法经营,只要政府部门严格监管,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直至追究受挂靠方的责任,自然会被禁止,这就是精准打击。绕个圈子去强制推行“两票制”,难免因噎废食。
从经济性上说,现在的药品的价格与几票制无关,完全取决于招投标所形成的中标价和医保支付标准。说票制多就是流通环节多,就会推升价格,不是事实。再多的票制,也抬高不了最终价格,特别在“零差率”条件下。
几票制是药品企业在市场销售中的一种选择,这种选择按照市场交易成本最小、收益最大原则进行。
不同票制适应不同的产品销量、不同的市场需求、不同的营销策略。一般情况下,“两票制”符合药品流通规律,流通环节不多,费用较低,为企业之首选。
但由于社会分工,可能对某些量小面广、销售分散的药品,三票制更为适用,特别是在县及县以下层级。所以,一票制和“两票制”适应不同的药品销售需要,都是既不能排除使用、也不可固定执行的方法。
04「两票制」是药品销售的主流
强制推行一票制和“两票制”,不仅受到药品企业的反对,医院也由于强制推行会提高相当部分药品的采购成本、销售成本及人力耗费,几乎是异口同声的不赞成。
在国家还没有强制的时候,笔者做过一个省的调查:按销售金额计,大约有1%的药品销售实行一票制,60%的药品销售实行“两票制”,其他则实行三票及以上票制。这是企业自愿、理智、经济的选择。可以说,当时国家要推行的“两票制”,已经是药品销售的主流。
但一律推行“两票制”带来的问题有两个:
一是在一些边远地区、山区农村等销量不大、配送不便的地方,多票制更为方便、简捷、廉价,“两票制”导致配送成本大增,甚至配送不到位。在基层,买不买得到药更甚于买不买得起药。
二是对一些销量少、覆盖面大的药品,“两票制”大大增加了药厂和医院的购销人力物力财力消耗,供销双方都苦不堪言。
一些县及县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配送点数十倍于采购主体,很多药品的单个配送成本甚至高于药品本身价值。加上少数地方搞形式主义,片面追求政绩,有意无意地要求进一步推行一票制,更加剧了不必要的恐慌。这一点上,医院和药品企业的认识是一致的。
以地域为单位,把点多量少面广分散的某些药品,集中销售编组配送,以降低综合成本,正是第三票的优势所在。
05 药企对两票制的态度
企业不是特别支持强制推行“两票制”的理由是非常充分的:
(1)不符合国家政企分开、政府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规定;
(2)不符合当前国务院文件没有强制推行“两票制”的规定,不符合国务院采用引导性做法、把选择权交给企业的要求;
(3)在现在政府部门以多种方式控制药品终端价格的状况下,几票制与药品价格无关,减少票制未必能降低成本、降低价格;
(4)不同的票制,适应不同的需要,均不违法。对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及其部门无权自我设置权力;
(5)政府有责任、有权力也有办法打击包括挂靠走票在内的非法经营,却无权打击多票制。对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因此,后来不少省顺应民意,相应出台了一些具体政策,允许本省在某些地方、某些情况下增加一票:比如科工贸合一的企业集团、境外企业的国内总代理、委托企业代销的上市许可持有人、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经省政府确认公布的农村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经省政府确认的临床必需且使用量小的药品。实践之后,反响良好。
但这只是局部地方的特殊处理,难以影响大局。
06 本次发文不是否定两票制
这次四省卫健委联合发文有两点值得思考。
一是废止了两个老的文件,实质不是否定“推行”,也不是否定“两票制”,否定的是“强制”。这就回归了国务院当年的文件精神“鼓励”和“推行”,把一些地方自以为是的行政强制手段去掉了。
二是废止了两个老的文件,本质是通过自身行政行为的调整,把本该属于药品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还给了企业。这也就回归了国务院历年来的文件精神,政府的归政府,企业的归企业,市场的归市场。
四省卫健委联合发文,上连天线,下接地气,善莫大焉!这正是本文题目中的“回归”二字点睛所在。
即便四省卫健委联合发文,取消了“强制”,但是,由于“两票制”符合大多数药品销售的经济规律,相信出自企业自主选择的“两票制”,在未来的药品销售实践中,仍将占据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