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订单“到付”被拒收?新型网购诈骗需警惕!

时间:2024-11-12 12:42:39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案情简介】

应用网购马脚骗取货色 销赃过程中被抓获

宋某冒用他人身份在收集购物平台虚构本身要购买笔记本电脑的事实,选择到付模式,在网店商家发出的四台笔记本电脑寄到后选择拒收。当快递包裹需原路返回时,宋某又捏造卖家身份信息委托货拉拉司机在快递站点取走装有笔记本电脑的快递包裹。之后为回避侦查,宋某经由过程多次以收集下单方法使快递包裹在多个货拉拉司机之间转手,最终委托司机将快递包裹寄往其地点的江西省某市。包裹寄到后,宋某告诉快递员将包裹放置于其指定的隐蔽地点,后被其取走。

取得上述物品后,宋某经由过程QQ等收集通信方法接洽他人进行销赃,但因无法供给物品来源及本人身份证实被拒绝。后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以不法占领为目标,虚构事实、隐瞒本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年夜,其行动已构成欺骗罪,应予惩处。以欺骗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平易近币四万元。责令宋某向被害单位退赔经济损掉。

【以案说法】

全程隐蔽于互联网 手段“高超”也难逃法网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欺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年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年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年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充公家当。

最高人平易近法院、最高人平易近审查院《关于解决欺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欺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年夜”、“数额巨大年夜”、“数额特别巨大年夜”。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以虚构的花费者的身份实施欺骗,其作案手段重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冒用他人身份在收集购物平台下单,虚构本身要购买价值较高的电子产品的事实,并选择“到付”的付款方法,待收集商家发货后选择拒收,致使货色被退回卖家,在此过程中其获得了订单具体信息,包含单号、卖家手机号和姓名等。第二,捏造卖家身份信息,在货色退回快递点后,经由过程收集下单接洽货拉拉司机,谎称本身是卖家并将信息供给给司机,让司机去快递点取货,因司机供给的信息与订单信息相符,快递员会将货色交付给司机。第三,在货拉拉平台高低多个订单,让多个司机交代快递,最后将快递发往其指定的地点。第四,躲避与快递员直接接触,以隐蔽收取快递的情势实际占领财物。

宋某的犯法手段极其隐蔽,其应用收集交易的虚拟性全程隐蔽于互联网中,在不实际接触被害商家、物流人员的情况下便将财物据为己有。但无论其犯法手段若何“高超”,都无法掩盖其以不法占领他人财物的目标,虚构事实,隐瞒本相,使被害人陷入缺点熟悉从而交付财物的欺骗本质。其欺骗数额已经达到数额巨大年夜的标准,应当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以罚金。

【以案讲理】

犯法分子假装成花费者 商家需当心“到付”大年夜额订单

轰轰烈烈的“双11”网购又开端了,在“剁手党”们开启“买买买”模式的同时,网店商家也接单接到手软。然而,在虚拟的收集交易情况中,不仅花费者有可能成为网购欺骗的对象,一些犯法分子的黑手也开端伸向网店的经营者们,他们以收集交易的虚拟性、开放性为保护,应用电商平台关于购物、退货以及互联网物流的一些马脚,大年夜肆欺骗财物。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就审结了一路此类案件。

近年来,跟着互联网的普及与成长,收集购物因具有商品丰富、便利快捷等特点颇受大年夜众青睐,收集约车、跑腿等互联网办事项目也给生活带来了极大年夜的便利。但因为网购也存在着无法亲自体验产品、购买者身份存在必定的虚拟性、更多依附于快递配送办事、无法即时获得商品或对价等问题,收集交易也存在着诸多安然风险。经由过程近些年的宣布道育,广大年夜花费者已经逐渐建立起了网购风险防备意识,更多会选择可托赖的购物平台和卖家,细心辨别商品真伪,当心虚假宣传和讹诈。

宋某采取上述办法,还委托货拉拉司机在某快递营业部取走被害商家寄出的高等相机及镜头三个,发往江西省某市其指定的地点。上述物品价值共计10万余元。

犯法分子假装成花费者“反向”欺骗收集商家的情况还不多见。本案给广大年夜的收集商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一方面,收集商家应当进一步进步对欺骗犯法的当心性,加强反诈意识,对于选择“到付”却又无来由拒收等情况特别的大年夜额订单要特别予以存眷,及时跟进订单状况。另一方面,收集平台、物流公司也应对网购过程中的付出方法、退货流程、物流托运、商品送达等规定进行优化,及时发明问题,堵塞马脚,以削减收集交易的安然风险。别的,收集电商假如一旦发明在收集交易过程中被欺骗,应当第一时光保存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并及时报案,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刘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平易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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