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解禁就私下转让,这名定增股东栽了!协议被判无效
时间:2019-11-04 20:03:28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定增是目前A股最主要的再融资方式之一。根据相关规定,定增股份一般存在一定限售期,在限售期内不能转让,然而仍有人在这上面动起脑筋,私下绕开相关规定。
私签协议转手获配定增股份 这名自然人摊上事了!
中国裁判文书近日披露了几则民事判决书,揭露了一名自然人定增股东在限售期内,私下转让获配的A股上市公司定增股份的案例,相关转让协议一审和二审均被认定无效。
这名定增股东名为王继青,该名自然人2016年通过定增的方式认购了A股上市公司超图软件(300036.SZ)约287.36万股,耗资近4000万元。
《创业板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王继青获得的上述定增股份自发行结束并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
不过,王继青却并未遵守上述规定,几乎在其进行定增认购的同时,王继青又与他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获得的部分定增股份转让给韩汝泽、牟京辉、倪兆云、杨振红、胡蓓等多位第三者。其中韩汝泽、牟京辉、杨振红、胡蓓是在王继青完成超图软件定增缴款前向转王继青转款,而倪兆云是在王继青完成超图软件定增缴款不久后向转王继青转款,这些自然人其后均与王继青产生纠纷。
回过头来看,当时王继青认购超图软件股票的近4000万资金中,有相当部分并非自有资金,而是上述纠纷中其他当事人的钱,上述当事人均要求法院裁定与王继青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要求王继青返还资金,并附上相应利息。
缘起超图软件2016年定增收购
资料显示,上述纠纷缘起A股上市公司超图软件2016年的一起定增收购。
2016年,超图软件计划收购新三板公司南京国图 100%股权,本次交易分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两个部分。
在募集配套资金部分,超图软件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南京毅达、西南证券-超图软件 1 号、王继青、 兴证资管 58 号、谛都融成等5名特定对象募集不超过 46,800 万元配套资金。根据最终的认购情况,王继青认购了其中的2,873,561股,耗资近4000万元(注:具体为39,999,969.12元)。
王继青与其他当事人的纠纷由此而起。
以其中一位当事人韩汝泽与王继青的纠纷为例,根据一审法院的认定,2016年6月3日,韩汝泽作为受让方与作为出让方的王继青、投资顾问上海瑾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转让协议》。
该《转让协议》第一条约定,转让标的系王继青向韩汝泽转让的超图公司非公开发行的287,356股股票及一切衍生权利;
第二条约定,转让价款为400万元;第五条约定,自韩汝泽依据本协议向王继青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韩汝泽享有依据本协议受让的转让标的,承继基于转让标的产生的受益人权利和义务。
同日,韩汝泽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的账户向王继青银行账户支付了400万元。
几天之后的2016年6月13日,王继青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超图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独立财务顾问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支付了39,999,969.12元,汇款用途备注为“王继青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完成了《认购协议》的缴款。
2016年7月8日,超图公司发布《关联交易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其中王继青的声明与承诺载明:“2.本人认购超图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为本人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资金……;6.本人本次认购的超图公司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股票为本人真实出资,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任何其他代持情形,本人将来亦不进行代持、信托或任何类似安排……;8.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保证声明的真实性……”。
2016年7月12日,王继青认购的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发行上市,限售期为36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王继青与韩汝泽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应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第一,因本案件中《转让协议》所涉交易标的是上市公司股票,应当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相关的监管规定予以判定,本案《转让协议》所涉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禁售期内进行转让的约定明显违反上述监管规定。
第二,从本案件中转让股票所涉及各方主体的利益衡量角度来考量。一审法院认为,若像本案中存在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可以私下随意转让股票,则违背了上市公司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明显可能影响证券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从而损害了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角度来考量。上市公司股东在证券登记机构明确记载,属于证券市场的公开信息,必须清晰准确,上市公司的股东不得非经合法程序交易其持有的股票,这是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否则若上市公司真实股东都不清晰,其他对于上市公司系列关联交易审查、高管人员任职回避等事项的监管举措必然落空,必然会损害到广大不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动摇了上市公司股票持有和交易的基本价值立场,最终损害资本市场基本交易秩序与基本交易安全,损害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王继青与韩汝泽所签的股份《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此外,一审法院还认为,王继青应对其基于涉案《转让协议》取得的转让款400万元向韩汝泽负返还之责,并因实际占用韩汝泽的资金,应向韩汝泽支付相应的利息。
一审后,王继青提出上诉,辩称所涉的转让标的本质上为股票收益,是双方当事人作为交易主体以基础财产权利即超图软件股票为基础,通过合同关系创设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被上诉人方获得基于超图软件股票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包括股票卖出数、送股、派息等利益,故应当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的交易标的为股票收益权,而非基础财产,相关股票所对应的表决权等并未转让。
此外,王继青还辩称,自己已向超图软件按时、足额地缴纳了此次认购其非公开发行股票份额的款项,有力支持了上市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并不存在损害资本市场交易秩序与基本交易安全、损害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等情形,更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审法院对此认为,上诉人王继青作为特定对象,认购了上市公司超图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其名下获取了相应的股票份额,上诉人王继青理当秉承其本人关于出资真实,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任何其他代持情形,将来亦不进行代持、信托或任何类似安排等声明与承诺,并在禁售期内持股等待期满解禁。
然而,王继青却于与超图公司签署《认购协议》后,又与包括被上诉人韩汝泽在内的数名自然人签订《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了转让标的系王继青取得的超图公司非公开发行的相应股票及一切衍生权利及对应的转让价款等内容,并已实际履行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证券法》和《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前述规定,以及其本人合法合规的承诺声明,与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良性规范背道而驰,涉案《转让协议》当属无效合同。
上诉人王继青认为涉案《转让协议》所转让的标的实质上是股票的收益权而非表决权,这种将股东名下依法登记的股票权利加以划分与割裂的观点,是对其将所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外进行违法转让行为的掩饰和辩解,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最终决定,驳回王继青的上诉,维持原判。
A股定增中的违规行为时有出现
近年来,随着定增成为A股主要再融资渠道之一,一些违规行为也时有出现,违规方式也多种多样。
如今年8月,江苏证监局开出对上市公司天奇股份(002009.SZ)及其实控人黄伟兴的罚单,认定黄伟兴存在借用他人名义,认购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的方式认购天奇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并且其实际控制财通基金定增 21 号等 3 只资产管理计划。此外,江苏证监局还认定,天奇股份2014年年报未如实记载黄伟兴通过天弘基金定增1号控制天奇股份的情况。
据此,江苏证监局对天奇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天奇股份实际控制人、天奇股份董事黄伟兴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天奇股份董事黄斌、天奇股份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费新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而在去年9月,证监会发现,景嘉微在申请定增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申报时未能发现并披露公司原独立董事张玲曾被行政处罚事实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因此证监会对景嘉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