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周蓬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小“恶魔”将大幅度减少

时间:2019-10-30 19:10:08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周蓬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小“恶魔”将大幅度减少

周蓬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小“恶魔”将大幅度减少

近日,对于身高马大的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杀害10女童,只被罚三年收容教养一事,网上有很多激愤之语,甚至指责警方执法不力。而警方称,对蔡某某采取的收容教养是法律框架内最严厉的措施。

其实,警方的说法并没有错,这已经是“顶格处理”了。在参与微博#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多久才够#话题讨论时,我认为这个问题如今确实需要讨论了。因为收容教养制度基本框架还是上世纪50年代制定。而在当时,甚至延续到上世纪80年代,未成年人犯罪被收容教养的数量是相当的多,很多都是犯有轻罪,收容教养一段时间就放出来,这也是符合现状的做法。

因此,公安部1982年3月23日下发的《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中规定,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1997年公安部在《关于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提前解除或减少收容教养期限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中还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加期。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对蔡某某实施了收容教养,期限为三年,这确实是法律框架内最严厉的措施。但网友质疑,三年能让蔡某某改过自新吗?我的回应是“大概率的不能”。道理很简单,这个小恶魔作案前,就曾多次性骚扰女邻居,甚至此前就有骚扰女同学的举动。这种人经过三年的收容教养,绝对不可能改变自己希望侵犯女性的冲动,除非放出来之前给他实施“物理阉割”,或者放出来后定时给予“化学阉割”。

那么,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多久才够?鉴于目前接受收容教养的一般都是犯有重罪,只是因为够不上“刑责年龄”而免于起诉,也就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如蔡某某这样一个“恶魔”,出来后大概率“本性难移”。特别是这样的人出来后,不仅仅难找到配偶,连工作也很难找。这就很容易让他“破罐子破摔”,甚至故意报复社会。

因此,对于这类未成年犯罪分子,应该比照成年人判刑的期限实施收容教养。如蔡某某这样一个恶魔,就应该让他一辈子呆在收容所里。

当然,以上建议仅仅适用于《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大幅度调整之前,如果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到位,让小“恶魔”都能去他们应该去的地方,收容教养制度也就可以取消了。

当然,也有一些“砖家”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今天新华社发了一篇题为《专家评未成年人犯罪: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文章,网易网友的留言可以说非常的不友好,很多甚至“儿童不宜”,最有代表性且能拿上桌面的如“傻逼专家,指定规则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而不是出事以后的惩罚。祝这些专家的家人天天遇上低龄恶性罪犯!”

笔者也就这类专家的观点写了一条微评:非常讨厌这些习惯于纸上谈兵的所谓专家。在他们眼里,这些犯下强奸、杀人案件的未成年人,通过诸如责令父母管教、训诫、送入工读学校、收容教养、矫治等措施,还能让他们变成正常人,这不是痴人说梦吗?他们敢杀人、强奸,就是因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犯罪趁早”。反过来说,如果法律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这些人也就不会变成“恶魔”。

笔者一直在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参与微博话题#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要调整吗#讨论时指出:

未成年人底气十足地犯罪,并非他不懂法,而是因为太懂法,懂得《刑法》奈何不了他。也正因为如此,在少数未成年人中间,甚至产生“犯罪趁早”这么个荒唐想法。那么,原本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刑法》,如今却仅能保护施害一方,而不能保护同为未成年人的受害一方,这就完全违背了当初立法的原意。

1979年制定刑法的时候,中国还处于缺吃少穿时代,考虑到当时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等多种因素,并借鉴国外做法,制定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应该比较符合当时的基本国情。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高速发展,孩子们的平均身高比80年代有了较大的增长,孩子进入青春期的年龄也比80年代提前了不少,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成熟的速度加快,其辨识和控制能力显著增强。

据相关机构调查,我国青少年的发育情况至少比20前提前了二至三年,犯罪的初始年龄也随之越来越低。不满14岁的少年儿童犯下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已是屡见不鲜。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刑法》的侧重点应该放在更多地保护未成年受害人上。仅仅因为犯罪人年龄较小就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害群体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受害人难以接受,很容易产生怨恨乃至复仇的心理。此外,法律不能惩恶,也是社会所难以容忍的,这明显背离了刑法的立法初衷。

有鉴于此,建议降低刑责年龄。

一、将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从16周岁调低为14周岁。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对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将现行刑法中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也就是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有较为严重,有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抢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因为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人,自有了记事能力就知道“杀人偿命”、“放火违法”等,因此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罪的,无论年龄多大,一律负刑事责任。

我相信,在大幅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部分重罪取消刑事责任年龄优待后,未成年人就会消除“犯罪趁早”的混账思维,小“恶魔”必将大幅度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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