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各界人士:香港法院越权判决,不符合香港社会主流民意

时间:2019-11-21 07:13:43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香港各界人士:香港法院越权判决,不符合香港社会主流民意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港澳办19日发表对香港法院有关司法复核案判决的谈话,香港各界人士表示,相关谈话准确、清楚,有利于以正视听,厘清相关法律及宪制问题,明确“违宪审查权”仅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他们认为,特区政府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禁蒙面法”)的依据和过程符合基本法,相关判决不仅削弱特区政府依法应有的管治权力,更僭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不符合当前香港社会希望尽快止暴制乱的主流民意。

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庭近日判决《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赋予行政长官在某些情况下制定有关规例的规定不符合基本法,并裁决《禁止蒙面规例》的主要内容不符合相称性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表示,根据基本法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法院解释基本法。解释权是指可对法律条文内容作出解释,但并不能裁决某一法律条文是否违反基本法。

谭惠珠指出,根据基本法第1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如认为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香港法院并无此权力。

谭惠珠认为,特区政府依据“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是符合基本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讲话并非向法官施压,而是让大家知道法律真相。谭惠珠表示,香港有健全的上诉系统,特区政府可就案件上诉至终审法院。要视乎案件如何继续处理,才会考虑是否要人大释法。

行政会议成员、新民党主席叶刘淑仪表示,主审法官对基本法及香港的政治制度有很大误解,主审法官只提出立法权在立法会,但基本法第160条已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叶刘淑仪提到,早于199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完全合法合宪。况且,任何政府遇到紧急情况,都会采取各种应变的行政措施。她认为,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作出权威声明,证明“紧急法”无“违宪”,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漠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相关决定,特区政府应尽快上诉,纠正有关判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梁美芬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出严正声明,为意料中的事。行政长官须向中央政府负责。特区政府应该提出上诉,以厘清宪制权力。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原副院长顾敏康指出,根据基本法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由此可见,虽然香港法院有解释权,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有最终判定权,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顾敏康表示,这次判决并非最终判决,特区政府完全应该上诉,直至终审法院。此外还有人大释法这一方法,从过往经验来看,这样的判决是完全有可能被推翻的,期待香港的司法监督机制能有效运行。

立法会议员姚思荣指出,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清楚解释,中央与特区的宪制关系,并明确说明早于199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已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因此,“紧急法”符合香港基本法。

姚思荣表示,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的相关判决,严重削弱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依法应有的管治权,更不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为正视听,特区政府应提出上诉,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采取措施正本清源,厘清有关问题。

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会长姚志胜指出,特区政府应研究提出上诉。由于特区政府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的判决涉及基本法的相关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文进行解释,以维护基本法的权威,确保香港特区在基本法规定的轨道上运作。

香港岛各界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叶建明表示,订立“禁蒙面法”既是为了提升法律的威慑力,也是为了阻止更多人参与暴乱,是拯救青少年之举。香港法院相关判决是给止暴制乱添乱,对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依法施政造成负面影响。

叶建明指出,尽快止暴制乱、恢复秩序,这是目前香港社会的主流民意,任何人都不能轻视。

(原题为《香港各界人士:香港法院相关判决越权 不符合香港社会主流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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