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金融机构不得在用户办理ETC时强制搭售其他产品
时间:2019-11-19 15:06:17 热度:37.1℃ 作者:网络
中新网11月19日电 据央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为ETC记账卡用户提供便捷的扣款账户绑定及扣款服务,不得无故拒绝用户绑定已有账户,不得强行要求用户新开账户绑定,不得在用户办理ETC业务时强制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
资料图:车辆从ETC专用车道通行。中新社记者 殷立勤 摄
《意见》明确,规范拓宽ETC发行渠道。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动与交通运输部门ETC发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ETC发行服务机构)对接,建立协同服务模式,提升ETC发行能力。
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以下简称清算机构)可为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与ETC发行服务机构的对接提供平台支持,优化ETC发行流程,拓宽ETC发行渠道。支持清算机构会同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资金风险损失分摊等多元化成本分担机制,充分调动更广泛的金融力量共同参与ETC发行。
《意见》指出,便利ETC用户绑定扣款账户。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为ETC记账卡用户提供便捷的扣款账户绑定及扣款服务,方便用户快速开通使用ETC服务。不得无故拒绝用户绑定已有账户,不得强行要求用户新开账户绑定,不得在用户办理ETC业务时强制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用户解除绑定账户,不得故意引导已安装ETC用户变更扣款账户,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安装和社会资源浪费。
《意见》介绍,稳妥有序减少ETC储值卡使用。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严格落实停止发行ETC储值卡、逐步减少ETC储值卡使用相关要求。不得新增发行或为其他机构代理发行ETC储值卡,不得为新增发行ETC储值卡提供充值服务。
对于已办理ETC储值卡的用户,应制定过渡期安排,稳妥有序减少ETC储值卡充值渠道、方式、额度等。相关过渡期安排应明确过渡期时间等,并报告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
《意见》指出,保障ETC联名卡用卡安全。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停止新增发行ETC联名卡,用户确有需求的,商业银行应在发行时默认关闭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向用户充分提示风险。对于已发行的存量ETC联名卡,发卡银行应抓紧批量关闭相关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妥善做好用户告知工作。对于用户主动要求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充分做好风险提示。
《意见》称,完善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体系。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依法合规为高速公路收费提供服务,不得通过清算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机构办理资金清算业务。
《意见》指出,重点建设移动支付服务空白车道。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与各地方政府密切沟通,在做好ETC推广相关工作的同时,以移动支付便民工程为依托,推进尚未支持移动支付的人工收费车道建设,力争2019年底前所有人工收费车道均支持移动支付产品。
李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