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明朝管理僧人有一套完整的僧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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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明朝管理僧人有一套完整的僧官制度

大明王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曾经当过和尚,所以在他当了皇帝以后就十分忌讳别人说“秃”甚至是音相近的“土”都比较忌讳,但是即便如此,朱元璋为了他大明王朝的统治,还是制定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僧人管理制度,形成了明代比较具有特色的僧官制度。

今天我们来看看明朝僧官制度是什么,到底是什么?

一、明朝管理僧人的机构

朱元璋也曾经当过和尚,对僧人有深刻的认识,所以他认为佛教可以认为佛教可以“阴翊王度”、“暗助王纲”,反正意思是对我的统治比较有利,于是怎么样管理好僧人也成了稳定统治的一件大事。于是朱元璋为其打下的江山精心设立了一套僧官制度。

在开国初期,仿照元朝立“善世院”,统管天下僧尼。史料记载“洪武元年立善世、玄教二院,四年革。五年给僧道度牒。十一年建神乐观于郊祀坛西,设提点、知观”,在朱元璋登基的第一年,就设立的专门管理僧道的机构称之为善世院,并且设置了相应的官职,这些僧官的只要职责是取缔非法僧侣,对一些寺院的主持等任免。

不过在洪武四年罢善世院,到“洪武十五年始置僧录司、道录司”,僧录司就是明朝专门管理僧侣的专门机构,并且规定“凡有施行诸山,须要众僧官圆坐署押,用印,但有一员不到,不许动用”,同时监督僧众坐禅,并参悟公案,管领教门各类事务;阐教二员,督促修行的人坐禅;讲经二员,接纳各方施主,发明经教;觉义二员,检查约束各山僧人行为不入清规戒律者,绳之以法。”

也就是说僧人们也要接受世俗法律的约束不能,对僧侣实行严格的管理,僧官就如同是世俗的官员,专门管理这些僧侣。

当然了僧录司是管理全国僧侣的最高机构,是中央管辖僧官的机构,在地方上不叫僧录司,但是也有一定的管理机构。明代各地方州县均设有相应的僧官机构。府有僧纲司,设正副都纲各一员。州有僧正司,设僧正一员。各县有僧会司,设僧会一员。僧司衙门设置在地方寺院中,方便办公。 明代十三布政司一百四十多府,均有僧司之设,甚至僧纲司制度推行到了西宁、遵义等藏传佛教地区,僧官也扩展到这一地区。

也就是说从中央到地方,明朝形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僧官机构网络,任命僧官,管理僧人。

二、僧官任用

僧官机构设立了,没有人管理不行,因此就自然需要人管理,这些人就是僧官了。僧官一方面由朝廷任命,还有一部分是各大寺院的主持等充任。明代僧官选拔的基本准则:一要通经典,二要戒行端洁。相当于从能力和品行两个方面考察。具体由礼部考选,由吏部任命。

洪武二十一年的谕旨说明了僧官选拔的基本条件,“灵谷、天界、能仁、鸡鸣等寺,系京刹大寺,今后缺大住持,务要从寺中选举有德行僧人考试,各通本教,方许著他住持,毋得滥用”。如果京城的大寺院缺少大主持,那要从本寺中选取有德行的僧人,选出来之后,还要给他们考试,这样以后才能选出来主持。这个程序不得不说严格。

对于寺庙住持的选拔工作,由僧录司负责,他们也是僧官制度组成的一部分,基本程序如下:地方僧司推举候选人,经礼部祠祭司、各科道官和僧录司三方考试,通过者由僧司题礼部任命,“各处寺观住持,从本处僧道衙门举保有戒行、老成、谙通经典者,申送本管衙门转申僧道录司考试,中式具申礼部奏闻”。

主持的选拔工作基本上牢牢的控制在朝廷手中,无论是大寺院还是小寺院主持的选拔都需要考试,这些阿咳嗽我会基本上都是有吏部和僧录司等负责,也就是说他们掌管了主持的任用工作。

三、僧官的职能

僧官选拔出来了,总不能什么都不干吧,总要有他们的职责,僧官的职责也有具体的规定,其实这些僧官的主要职责是控制僧人的数量,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不希望出现更多的僧人,毕竟僧人多了,对于国家的赋税来说并不是好事,朱元璋设置僧官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通过管理这些僧人,然后控制僧人的数量。

不过在规定中自然不会提到僧官的主要职责是控制僧人数量,僧官的职责具体可以分为中央僧录司僧官和地方僧官两个方面来讲。

(一)、.僧录司僧官的职责

僧录司一般由八个主要僧官,他们的各自分工不同:

1.左右善世掌管官印,平时由左善世保管,由右善世加封,他们两个一个保管官印,一个负责用印。同时,左善世负责京城寺院的经业教习。

2.左右阐教协助左善世监督僧众,并负责佛经的刊刻印刷。

3.左右讲经负责讲解经义,回答疑难,并负责接风外国僧侣及各方施主。

4.左右觉义负责僧纪戒律的监督,处理犯戒僧尼。僧尼违犯戒律,僧官可自行处分 (二)、地方僧官的职能

地方僧司僧官的重要任务是配合礼部、僧录司做好僧籍的编制制定,和控制僧人数量。这些僧人的僧籍要写上某年某月在那里出家为僧人,恩师是谁,等等都要写上,这些就是地方僧司和僧官的职责。

地方僧司僧官也负有惩罚地方犯罪的僧人的职责,并且负有惩恶扬善的职责,这些都是地方僧官的职责,所以在电视上看到一些逃犯进了寺院,官兵就不敢进去搜,那是胡扯,僧官都饶不了你。

四、僧官制度的特点

其实明朝僧官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这些僧官机构和僧官机构都是按照世俗的行政机构和官职设立的,而且这些僧官还有一定的俸禄。按照规定:僧录司各官依品给俸,左右善世正六品,月给米十石;左右阐教从六品,月给米八石;左右讲经正八品,月给米六石五斗;左右觉义从八品,月给米六石。僧纲司都纲从九品,月给米五石。

也就是说僧官其本质上还是官员,由朝廷供养,只不过他们这个官职比较特殊,专门管理僧人而已,而且僧官还专门有专门的服饰,这就和世俗的官吏差不多了。

当然了明朝实行这一套僧官制度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有助于明朝对僧人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明朝的统治。

参考《中国僧官制度史》、《试论明太祖的佛教政策》、《中国僧官制度研究》

明朝朱元璋佛教元朝法律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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