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来啦!关于食品安全标准有哪些亮点呢?
时间:2019-11-15 18:11:34 热度:37.1℃ 作者:网络
2019年10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第721号,公布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我们食品安全标准这
一块有哪些新的亮点呢?
下面就让卫监君带大家一起看看~
亮点一: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提前实施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做出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以后,允许提前实施,但要求企业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公布到实施往往会间隔一定的时间,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能否提前实施,除了GB 19295等部分标准明确说明允许并鼓励提前实施之外,其他的食品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说法,因此一直是行业内疑惑的问题。
本条规定解决了行业内多年的疑惑,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将会起到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为积极按照新标准进行生产经营的食品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条例并未就如何公开提前实施情况做出说明。或许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新的执行标准,有可能是公开提前实施情况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具体还要期待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中的相应规定。
亮点二:进一步明确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主要针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且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结合《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仅仅局限于地方特色食品,且主要在本地范围内适用。可以推断,随着食品标准的清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建设和进一步完善,未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数量将大为减少。
亮点三:明确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
《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重申了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必须是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二,继续明确企业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这一点表明食品行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必须经过备案才可以使用,其他的声明方式不能代替备案;
第三,强调企业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亮点四:明确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不符合企业标准的问题
对于企业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不符合企业标准这种情形的定性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实施条例》七十四条做出明确规定。
对于这一问题,行业内一直存在疑惑和争议,有观点认为这种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罚;也有观点认为这种产品仅仅是标签不合格,应按照标签不合格的情形进行处理。
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这种情形的处理方式,首先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并处于罚款。
新《实施条例》的发布,充分体现了习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中“最严谨的标准”的要求,解释了食品行业对于食品安全标准中的诸多疑惑,使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一系列政策的落地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的科学监管、促进食品行业发展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文由苏州市卫生监督所提供,部分内容来自食品伙伴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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