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季如何避免合同纠纷?北京三中院给出三点建议

时间:2019-11-14 18:40:34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供暖季如何避免合同纠纷?北京三中院给出三点建议

11月1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来广营地区办事处召开关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暨“京法巡回讲堂”主题活动。本次通报会由北京市三中院新闻发言人刘晓蕾主持,民三庭庭长侯军、民三庭副庭长尚晓茜、民三庭法官邓青菁参与本次通报会并与媒体互动。

通报会上,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首先对北京市三中院自2017年至2019年10月近三年期间审理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情况进行了整体性介绍,并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将案件数量、争议内容、结案方式等多要素进行数据比对和分析,立体多维式地梳理总结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的基本特征。同时,精准剖析出供热纠纷产生的历史根源及目前面临的现实困境。重点阐述了供热企业在市场化转型时期,如何积极应对挑战,与采暖用户共同建立供热市场善态化管理的良性秩序。

接着,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副庭长尚晓茜围绕供热纠纷中涉及的事实合同的建立、停暖协议履行、诉讼时效的中断、室温是否达标、计费标准、缴费主体、供热衍生赔偿诉讼等争议焦点,阐明法院裁判观点,并针对凸显的法律问题向供热企业、采暖用户以及行政管理和立法部门分别提出了具体而有效的建议。

随后,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法官邓青菁对供热合同纠纷案件所涉三起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案情介绍和审判路径的分析,对供热合同纠纷的裁判思路进行了进一步剖析阐述。

最后,针对即将到来的供热季,北京市三中院对供热企业和采暖用户提出了三点建议:

——供热服务转型期,合同意识应增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深化,供热服务从原有行政福利化正在向市场化转型,转型期的供热企业对成为市场经济平等主体的认知存在偏差,采暖用户对于购买供热服务的市场行为未完全适应,故双方对供热服务合同属性意识淡漠,因缺失书面供暖合同引起的纠纷,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争议的一大特点。在无书面供暖合同的情况下,因供热单位已实际供暖,采暖用户亦接受了供暖服务,故双方成立事实供热合同关系。在此法官提示,为减少双方此类争议,在供热服务市场化后,供热企业应当树立公共服务品牌意识,及时梳理所在辖区采暖用户的情况,积极推动书面合同的签订和补签。采暖用户亦要强化合同意识,积极要求以书面协议固定双方权利义务。例如采暖用户在与供热单位达成停暖协议后,有权要求签订停暖书面协议并留存,固定停暖事实和费用收取等情况,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热服务有瑕疵,证据留存是关键。供热纠纷争议复杂多样,传统争议主要集中于供热质量不合格,供热单位服务不到位等。随着供热体系的转变,争议焦点也随之呈现传统争议与新类型争议重叠、交互的特点。新型争议包括多种房型收费标准不同、缴费主体多样化、“民房商用”、新型计量方式安装供热设施供暖、降低供暖噪音及因供热设施受损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等。在此法官提示,在发现供热服务有瑕疵时,采暖用户需要加强证据意识。例如,在室温不达标的情况下,采暖用户有权第一时间联系供热单位,供热单位有义务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供热单位应当对用户反映的问题进行记录和保留。采暖用户亦有权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的当日与用户约定进行入户测温。双方可在测温记录上签字, 用户可以要求复制保留测温记录作为将来诉讼的证据。而对于测温结果有争议的,可以拒绝签字,并在测温结果记录上记录自己的意见,以便今后证明自己的主张。

——加大供暖政策宣传力度,法律护“暖”冬不寒。由于供热企业对具体供暖文件规定的宣传欠缺,造成采暖用户对于空置房屋、未实际使用供暖设备、私自拆装改修室内用热设施等情况引起的法律后果,存在较大的误解。因此法官建议,供热单位今后在供暖政策宣传上应当更加多元化,多采用自媒体生动简单、通俗易懂的方式,将供暖政策的具体规范,制定原理予以普及,让采暖用户能够更多途径、全方位的理解供热单位的运作模式,从矛盾源头上化解此类纠纷。同时,鉴于目前缺乏调整供热合同纠纷具体的法律规范,为更好的满足采暖用户合理正当的采暖需求,促进供热企业服务意识的提高,法官建议立法部门应当推进供热相关法律规范的调研制定工作,为供热市场的良性、有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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