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范保险中介:应在营业场所张贴打击非法集资等宣传提示
时间:2019-11-13 20:07:01 热度:37.1℃ 作者:网络
继发文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后,北京银保监局又连发两份文件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和保险机构销售、经纪从业人员管理。
11月13日,北京银保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要求,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设立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明确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法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通知所称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公估合伙企业,包括在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地法人机构在京分支机构。
对于股东方或其他关联公司业务涉及非保险金融业务的,北京银保监局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业务和财务管理、客户服务等应与其股东方或关联公司实现明确隔离,不得混淆保险业务和非保险金融业务,误导保险消费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业务开展、从业人员招聘等日常经营活动中做好禁止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风险提示。
通知还指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并标识公司名称。营业场所面积应与公司经营模式、业务规模及人员数量相匹配,原则上应具有独立的财务室、档案室、从业人员培训场所及客户服务区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张贴反洗钱、打击非法集资、禁止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宣传提示。
北京银保监局发布的另一份通知《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机构销售、经纪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则强调,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本机构从事保险销售、经纪业务活动的所有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包括依托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互联网或移动通信技术手段,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向社会公众提供保险产品推介、咨询、建议等服务并取得相应收入的人员。
通知明确,保险机构为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应当按照属地登记原则,将从业人员登记在其本人实际执业地域所在的分支机构名下。在京直接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总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总公司直属的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北京市行政辖区;为投保人是非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执业地域由所属保险机构授权决定。
与此同时,保险机构不得向未在本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佣金,不得以信息技术费用、推广费用、咨询费用等名义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机构向有关人员支付佣金。
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制定从业人员招聘、考勤、培训、奖惩、考核等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管理档案并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从业人员有关情况。保险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支持、培训师资、信息系统等应当与本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和业务发展规模相匹配。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现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存在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情形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对于未整改到位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并将落实情况作为经营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该局还将进一步加强对辖内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于保险机构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封停执业登记账号、限制从业人员招聘、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