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长沙9岁男童遇害案”:精神病人犯罪就能逍遥法外吗?

时间:2019-11-10 07:39:39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警方通报“长沙9岁男童遇害案”:精神病人犯罪就能逍遥法外吗?

近日,湖南长沙市9岁男童在小区被陌生男子殴打致死一事,因事件性质恶劣引发舆论强烈关注。

根据网上热传的一段视频:一名体格粗壮的赤脚男子,将一名小孩骑在身下,右手持有疑似改锥状的器物,朝眼前的多名成年人挥舞。在持续15秒的视频中,被压制的小孩纹丝未动。

11月9日上午,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通过其官方微博@雨花公安对最新调查进展发布通报。通告中称:据其父母反映,冯某华2010年曾因患精神分裂症在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治疗。

此外,根据通报,嫌疑人叫冯某华,30岁。“身高178cm,体重102kg。”

那么,精神病人犯罪,法律就无所作为吗?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丘丝雨撰文指出:

(01)

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不坐牢?大误!有些精神病人也需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分为三类,其刑事责任也不尽相同:

1.完全性的精神病人(无法辨认也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这类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时而精神正常,时而无法辨认并控制自己的行为)——这类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上述第2、3类精神病人是需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的。

(02)

既然精神病人无法辨认也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必须得有人对其看护。谁来担任他们的监护人呢?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下列人员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如果严格执行了上述规定,精神病人大多数就不会出现没有监护人的情况,即使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也应当承担起监护职责。

(03)

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

看管责任——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民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完全性精神病人杀死医生也许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其监护人及相关单位应当承担看管责任,并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是指,依据我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精神病人,必须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在上述案件中,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及相关单位若能尽到监护职责,对其严加看管或送其住院强制++治疗,孩子也许不会遇害。

(04)

每个监护人承担的不仅是家庭责任,更应当负起社会责任

此案件只是缩影。事实上,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的案件每年都时有发生。

据统计,全国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达到429.7万例。由于精神病人属于弱势群体,我国法律更多是出于保护精神病人不受遗弃、虐待而制定的。

当然,我们无法对精神病人苛求太多,但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否可以通过相应的制度进一步规范他们的监护行为,让他们更加重视自己的监护责任,这种责任不仅仅是对家庭内部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对整个社会的责任。而从社会管理角度上讲,政府是不是应该承担起行政管理职责,严格落实政府强制医疗制度和措施,为监护人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条件。

我们每个人的身边都多多少少会生活着精神病人,如果每个监护人和相关单位都能对自己的社会责任加以重视,那么一定能够最大限度避免精神病人致害的事件发生。

斯人已逝,每个人都不是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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