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产业结构迎多项调整,落后产能出局

时间:2019-11-07 21:27:13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医药产业结构迎多项调整,落后产能出局

11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发布公告显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19年本)》)已于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同时废止。《目录(2019年本)》涉及医药领域,有鼓励类目6条,限制类目6条,淘汰类13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负责人表示,在贯彻实施《目录》时,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目录》引导产业发展方向

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组成。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不列入《目录》。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011年和2013年,分别对《目录》进行了修订和修正。《目录》实施对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了解,鼓励类目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技术、装备、产品、行业;限制类目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禁止新建扩建和需要督促改造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淘汰类目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该负责人表示,上一版《目录》即《目录(2011年本)》发布以来,我国产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持续优化、竞争力显著增强。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持续深化,产业发展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目录(2011年本)已无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需要予以修订。

修订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促进我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上述负责人强调,《目录(2019年本)》修订重点包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大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通过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培育消费新增长点等方面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同时适度提高限制和淘汰标准,大力破除无效供给。对限制类、淘汰类条目,明确品种和参数,突出可操作性;对鼓励类条目,发展方向比较明确的领域,尽可能明确指标参数,方向尚不明确的新产业新业态,则“宜粗不宜细”,仅作方向性描述,提升《目录》的科学性、规范化水平。

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

记者梳理发现,《目录(2019年本)》涉及医药领域的有鼓励类目6条;限制类目6条;淘汰类分为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两项,共13条。

其中,鼓励类项目包括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重大疾病防治疫苗,高端制药设备开发与生产等内容。这些项目与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中“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见病、对人体具有多靶向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新药研制”等条款密切吻合。

与《目录(2011年本)》相比,鼓励项目中还增加了抗体药物、基因治疗药物、细胞治疗药物、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设备等新内容,大多新增内容发展前景良好,且已经有相应的鼓励政策支持。

与《目录(2011年本)》相比,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无变动。“新建、扩建古龙酸和维生素C原粉(包括药用、食品用、饲料用、化妆品用)生产装置”“新建青霉素工业盐”“铁粉还原法对乙酰氨基酚”等项目近些年已经因产能过剩、高能耗、高污染、工艺落后等原因在南通市、枣阳市、无锡市等多地被限制进入或禁止。

对此,有业内专家表示,从此次鼓励类项目可以看出,我国医药产业正在向创新化、信息化、智能化方向转型升级,而创新药、高端仿制药、AI医疗器械研发制造等企业也将在愈加激烈的行业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不过,综合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的增减来看,医药产业在迎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转型阵痛,企业只有通过自我变革、技术创新,才能突破发展瓶颈。

文/《中国医药报》 记者 康绍博

《目录(2019年本)》

涉及医药领域条目汇总

鼓励类

(6条)

限制类

(6条)

淘汰类

(13条)

一、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二、落后产品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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