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出台人才购房专门文件,所购住房5年内不得转让
时间:2019-11-07 13:01:06 热度:37.1℃ 作者:网络
11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2020年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试行)》,该《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文件内容来看,《办法》中商品住房供应对象有七类:包括在南京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在南京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在南京市登记注册的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在南京市登记注册的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在南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在南京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值得注意的是,这六类人才须同时具备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另外还有经过南京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同时,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其中,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南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其他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南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
在供应房源及供应方式方面,只要是南京市可售商品房均可作为供应房源,采取整体筹集和按比例筹集相结合的方式。此外还包括政府定向筹集的房源集中供应。
根据每个项目的不同特点,结合位置、套型、价格等因素单独制定销售方案,在方案中明确供应的房源、数量、价格、对象等内容并向社会公示,人才凭《人才购房证明》到项目现场报名登记,由政府指定的单位或开发企业按照销售方案组织人才集中选房。
另外,南京市市场优先供应的房源也会分批供应。具体来看,南京市房产部门将根据项目开盘计划,在“南京市人才安居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即将开盘的商品住房信息和服务专员联系方式,人才凭《人才购房证明》到项目现场报名登记,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按照“人才优先,过程公开”的原则,根据公示的销售方案,组织人才和其他购房人同步选房。其中,需要摇号的项目需要相关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通过摇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人才选房顺序号,并根据项目本次申请上市销售量的20%—30%确定人才入围名单,按人才优先、其他购房人递进的顺序组织选房。未入围的人才不纳入本批次人才选房,该部分人才可报名参加其他购房人摇号或轮候下一期开盘房源,也可在《人才购房证明》有效期内选择其他商品住房。而不需要摇号的项目,则由相关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根据销售方案,按人才优先、其他购房人递进的顺序组织选房。
另外,开发企业需要按照《办法》要求,制定详细的销售方案,做好日常接待、需求登记、公开公示等服务,按照房产销售行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选房、认购、缴款、签约等销售工作,规范销售行为,确保销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人才和开发企业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履约方有权按照约定处置或追究违约方责任;鼓励金融机构为人才提供优惠、便捷的金融服务。政府定向筹集的房源原则上以优惠的价格、较低首付比例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宣传部门牵头,各区人才安居办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市发改、科技、工信、投促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创新名城建设、有利于优秀人才集聚、有利于主导产业发展”的导向,将政策覆盖到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工业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等,确保政策覆盖不留死角;每名人才家庭只能享受1次购房服务且仅限购买1套住房,办理报名登记、选房、认购、缴款、签约等手续时须本人持《人才购房证明》,所购住房5年内不得转让;人才在申请购房服务过程中应诚信申报,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炒卖房号行为的,立即取消其购房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