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意见,设投资保护专章,港澳台投资参照适用
时间:2019-11-02 11:54:06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明年实施的《外商投资法》将有首部配套行政法规。
11月1日,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针对此前外界关注的港澳台投资是否适用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香港和澳门投资者在内地的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及条例执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设投资保护专章:
不得利用办理登记等手段强制外商转让技术
今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部法律将取代“外资三法”,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
《征求意见稿》说明称,条例是外商投资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外商投资法的框架内,明确和细化法律的有关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
南都记者关注到,为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保护力度,《征求意见稿》设投资保护专章,其中明确,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具体情形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根据法律以外的依据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应当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同时,《征求意见稿》细化了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办理登记注册、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行政许可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加强投资便利:
外商投资企业可公开发行股票
今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外商投资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上述条款中的“政策承诺”作出细化,明确政策承诺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投资可以享有的优惠措施、便利条件等作出的承诺。
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出其法定权限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作出政策承诺。政策承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非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在投资便利化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中国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对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融资,有关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
港澳台投资参照适用外商投资法及条例
值得一提的是,实践中,港澳台投资原则上参照外商投资进行管理,但外商投资法当中并未对此明确。
为保持港澳台投资管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征求意见稿》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依据“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如何调整?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国家鼓励其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此外,在上述期限内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自2025年1月1日起6个月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该企业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可以将相关情形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
编辑:易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