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影像云存储介质收费迷雾
时间:2021-08-03 12:00:03 热度:37.1℃ 作者:网络
“互联网+”正打破医疗资源分布的时间局限和空间局限,为患者带来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2019年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本质是要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有序发展。
近日,广西自治区医保局在回复桂林市关于开展“医学影像云服务”涉及收费问题的请示中称:根据国家医保局《指导意见》,医学影像云服务不属于医疗价格项目范畴,故不得收费;并指出“不得以提供所谓‘云胶片’等方式套收费用”。至此,广西关于“云胶片”收费问题的讨论暂时告一段落。
为何企业对“云胶片”趋之若鹜
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政策一出,不少企业争相布局“云胶片”领域:据不完全统计,至少已有20余家企业推出了云胶片解决方案。
那什么是“云胶片”?根据去年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的《2020年第一批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结果汇总》,对“云电子胶片及报告系统软件”进行了定性:软件产品,安装在智能手机上,患者可通过手机查看电子胶片及浏览报告。软件提供的信息不作为医生诊断和治疗的依据。
实际上,作为一项新兴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云胶片”的发展明显“跑”在了行业标准和规范前面。2018年8月浙江省物价局发布数字影像服务收费通知,省级公立医院收费标准为每次检查每人最高不超过20元。随后辽宁、山西、贵州、山东等省份陆续出台物价政策,引发了业内关于“云胶片”是否可以收费的讨论。
能否进入收费目录?
作为一种医学影像数据存储介质,为什么浙江等省要收费,而广西等地则要取消收费?核心还是要看是否属于诊疗活动,以及临床路径是否清晰、有无统一的技术规范。
国家医保局《指导意见》对“明确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做出了明确界定: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以及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显然,医学影像云存储介质提供的只能算一种数据处理或便民服务,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不应该新增为医疗服务项目,向患者收费。
在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中,《指导意见》还指出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应符合的基本条件,第一条就是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截至目前,除了《浙江省数字影像服务专家共识》之外,医学影像云存储介质尚未建立统一的服务技术标准、存储要求等,还处于行业摸索阶段。
另外,医学影像文件在未脱敏的情况下包含大量患者个人信息,在医学影像云存储的应用中还需特别注意数据安全的问题,疫情期间此类问题集中爆发。7月21日,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发布的《2020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显示,2020年共发现我国未脱敏医学影像数据出境近40万次,占出境总次数的7.9%。现在随着联网的智能设备越来越多,包括用户信息泄露、生物医疗数据的安全问题等也愈发受到关注。
额外收费为什么不行
实际上,关于医学影像云存储能不能收费,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就有所规定,“所有胶片和各种图文报告均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不得另行收费。图像较多时,可以用光盘等存储介质替代胶片,不得另行收费。”
显然,额外收费不符合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此外,多年来国家推动医疗改革,严格控制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减轻患者负担、降低各类虚高的医药价格。各省给光盘或是云存储服务等额外定价收费,违背了医保降费的改革路径。
既然不能额外收费,有没有能兼顾各方的解决方案?2018年11月,安徽省卫健委、省物价局、省人社厅联合下发《关于优化调整医学影像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影像检查的胶片耗材从以往的“除外内容”变为“项目内涵”,并增加对院外影像诊断、影像远程诊断与会诊的收费项目。
2019年4 月,安徽省卫健委就远程影像诊断类项目费用结算等有关问题印发通知,明确要求在收取远程诊断影像诊断类服务费用的同时不得再收取原X线、CT、MRI 检查价格中的诊断费,不得额外收费增加患者负担。
综上,医学影像云存储介质的发展仍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相关部门首先对其标准、质量、准入门槛等进行不断规范,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谈实际应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