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教育部教育惩戒规则:教师可否惩戒学生?如何防止误用?
时间:2019-11-22 23:20:19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南都讯日前,“教育部拟明确教师惩戒权可要求学生面壁反省”的消息引发公众广泛关注。11月22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惩戒几种类型。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教师可以在学生出现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等行为时,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老师是否有权对学生教育惩戒?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如何区分?如何防止误用?对此,南都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对上述问题作出解答。
一问
教育部为何要出台专门的教育惩戒规则?
南都记者关注到,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7月出台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要为教师教育惩戒权行使制定实施细则。
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靳澜涛告诉南都,该《征求意见稿》正是落实中央关于制定教育惩戒实施细则的决策部署,为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提供细致可行的操作路径。
同是,靳澜涛还提到,教育惩戒权是当下社会各界颇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实践中教师对学生往往存在“怕管”“难管”或者过度惩戒乃至体罚的现实问题。上述问题的出现正是由于教师惩戒实施细则的缺失。“《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正是为了回应现实问题,明确教师教育惩戒的原则、范围、方式以及必要的监督、救济机制,既保障教师拥有必要的惩戒权,又对其加以合理规制,防范对学生权利的不当侵犯。”
二问
老师是否有权对学生教育惩戒?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教育惩戒权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教育部将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是否等于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虽然《教师法》尚未明确规定教师教育惩戒权,但并不是对实践中惩戒行为的全盘否定。”在靳澜涛看来,惩戒是教师进行教学管理的一种方式或手段。他举例说,《教师法》第7条已经明确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等权利,教育惩戒是教师实现教育教学权和指导评价权的必要与合适的手段。
此外,《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些内容都为教育惩戒的实施提供了合法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该征求意见稿作为部门规章的作用更多地侧重于确权,即细化教师教育惩戒的操作性规范。”靳澜涛解释。
于此同时,应如何保障学生的权益?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全国范围内,目前教师惩戒学生的情况差别很大,有一部分教师不敢惩戒,也有一部分惩戒过度。在这种差异下,规则本身要更具有适应性,既有对老师的赋权,也有对其权利的规范,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权利。目前《征求意见稿》设计了“申诉”的部分,从文本上说是相对平衡的。
但储朝晖也表示,在落实中能不能平衡,能否做到对教师惩戒的规范,还要看学校和教师的具体情况。
三问
是否应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
靳澜涛认为,教师教育惩戒在教育领域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它是学校以及教师维护正常校风校纪和确保教育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主要目的在于纠正学生的失范行为,实现育人目标,其在本质上同激励、表扬、说教等方式是一样的。
当前,是否需要在《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所谓的“教育惩戒权”?靳澜涛表示,这一设想还需要深入研究。教师教育惩戒权作为教师行使教育教学权和指导评价权的“必要与合适的手段”,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独立权能,具有附属性和手段性。此外,教师教育惩戒具有一定的主体特定性,教师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边界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必须考虑法律语言的精准性。
四问
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如何区分?
南都记者关注到,《征求意见稿》中罚站、罚抄作业等惩戒措施往往容易被贴上体罚、变相体罚、有损学生人格尊严等标签。
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应当如何区分?靳澜涛对此解释,教师教育惩戒与体罚有着本质区别,惩戒以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为前提,而体罚则有损学生的身心健康,背离了教育的根本宗旨。因此《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
“实践中要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必须引入基本的法治原则,如合法性、合目的性,必要性、适当性等,这些原则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都有不同程度或方式的体现。”靳澜涛举例,以适当性原则为例,教师在选择教育惩戒措施时,应当与学生的年龄阶段、个性特点、认知水平、平时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相适应,不能过重也不能畸轻,这将有利于区分教育惩戒与过度体罚。
反之,若对小错施加严惩,即使措施种类合法,也由于偏离了纠错目的而面临正当性质疑。
五问
如何防止被误用?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多条出现:可在学校设置“专门教育场所”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有网友对此提出,这让人联想到了豫章书院被指囚禁学生事件,应如何防止《征求意见稿》被误用的风险?
靳澜涛解释,《征求意见稿》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况,将教育惩戒分为了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三类,并规定了教育惩戒措施的具体种类。其中,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的措施中都包括设置“专门教育场所”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一方面,这种措施作为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的方式,在适用对象上有总体限定,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学校应当制定与教育惩戒相关的校纪校规,学校对‘专门教育场所’的设置与使用应该有更为细致的规范,如配备录音录像设备、参与惩戒的教师不得少于两人、隔离反省的最长时限,等等。”靳澜涛称。
此外,从国际范围来看,上述做法在许多域外国家或地区中也较为常见,如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某些学校就设有“惩戒室”,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将在里面接受“处罚”。
南都记者关注到,《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教师对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较为严重的学生可以要求家长到校陪读”,但也有家长表示,这样的规则在实践中并不容易实现。
储朝晖对此表示,上述规定在使用中需要加一些条件限制,例如,学生所犯的错,确实与家长有直接的关联,家长需要负直接责任。另外,家长的陪读、陪伴有利于直接有效解决学生的问题,如果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就不能随意要求家长来陪。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实习生 马一潇 发自北京
编辑: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