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借条中出借人的名字写错了,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时间:2019-11-22 14:45:15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法律知识要点:姓名中同音不同字的非常多,由于借款人疏忽大意甚至是故意会把出借人的名字写错了,出借人由于当时也不太在意并未发现,等过后借款人不付款了,拿出一看发现出借人名字竟是错误的。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的,出借人会非常担心借条的效力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借条还能起来证据的作用吗? 小编认为,这种情况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款表明的是如果借条上没有写出借人是谁的,出借人持有该借条就可以起诉,除非借款人反证借条持有人不是出借人。
借条上把出借人名字写错了和没有写明出借人的法律原理是一样的,借条的持有人持有借条原件,借条不但是双方成立借款合同的凭证,其本身是一个债权凭证,一般谁持有借条推定谁就是出借人,日常生活中常常有在写借条时把出借人名字写错了,但这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如果借款人否认向出借人借款的,借款人也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所写的借条中表明的借款不是向出借人借的,如果其不能举证的,就推定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为了更好的理解关于借条中出借人的名字写错了的情况下,在司法实务中是如何处理的问题,现在律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个相关的实务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原告刘正明起诉称,2011年11月30日,被告刘海国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为1分,借期为一年,即2012年11月3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原告现无法联系到被告,去向不明。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1200元。被告刘海国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刘正明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借条、证明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条上出借人“刘正名”与原告系同一人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刘海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质证权利。
判决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借条、证明均具有形式真实性,虽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刘正名”,与原告身份证上姓名不一致,但“刘正名”与“刘正明”同音,且借条明确载明“刘村刘正名”,而原告为刘村人,刘村村民委员会亦证实原告有时会使用“刘正名”名字,及刘村无身份证姓名为“刘正名”的村民的事实,结合原告实际持有该份借条,而被告刘海国又未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出借人为原告之外的他人,同时结合原告在庭审中所作陈述,本院对借条予以认定,对原告与借条载明的“刘正名”为同一人的事实予以确认。
据此,法院认定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借款业已到期,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条约定月利息1分即月利率1%,被告借款后未支付任何利息,现原告仅主张借期内利息1200元(10000元×1%×12个月),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海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海国归还原告刘正明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1200元,合计1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律师点评: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出借人在发现名字写错之后,除了上述按诉讼程序办理外,实际上还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进行补正,最终都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小编根据实务工作经验,给大家分享以下几种补证的方法可供参考:
一、以要求借款人重新写新的借条。如果只是名字出错,则双方可以重新签借条,甚至无需重新签订,只需要在原来的借条上说明情况,并重新签名,打上手指印或者盖章,即可作为有效的正确的借条使用。但提出补正要求时要同时录音,防止对方在发现名字错误后当时同意补正,后又反悔变卦。
二、出借人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等方式确定两个名字为同一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出借人可以找到当时的现场证人作证等方式予以证明。如果借款时当场还有其他人的,并且也愿意做证的,可以提供证人补正,上述的案例中本质上也村委也属于证人,其证言得到法院认可和采信。
三、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等方式确认两个名字是同一人。这是一个很有效和方法,如果发现名字不对,在还没有惊动对方的时候,可以向对方表明名字写错了,一般对方不会当场否认的,通过上述方式取证得到了强有力的证据。
四、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出借人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其他给付借款的凭证的即可以按借贷关系主张,这种情况下,借条有没有均可,更何况是名字不一样。
以上这些都是在发错把出借人的名字写错的情况下的补正方法,具体的采取何种方法,还要因人因案情而定,可以采取多种,也可以采取其中的一种都可以,如果把证据固定后,即使写错了名字,也不用担心他耍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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