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上路面设置的水泥墩,路政局被判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

时间:2019-11-15 23:44:21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驾车撞上路面设置的水泥墩,路政局被判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事实:

2016年11月5日7时30分,刘天财驾驶车牌号为×××的小货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十里铺西大堤处时,该车辆与路面设置的水泥墩相撞,事故造成刘天财及乘车人张朝国受伤、车辆右前部损坏。此事故经大兴交通队处理,认定刘天财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朝国右肱骨干骨折构成道路交通事故X级伤残,右胫神经损伤、右腓总神经损伤及后遗症构成道路交通事故X级伤残。

协商无果,张朝国将刘天财、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大兴公路分局和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等告上了法庭。

(网络配图)

一审判决:

综合事发过程等因素,确认刘天财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大兴路政局一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大兴公路分局和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

首先,依据事故现场照片,车辆右前侧撞到水泥墩发生涉案交通事故。水泥墩倾斜放置,一角凸出超出马路牙子及道路标线,明显减少了原本可通行公共道路的路面宽度,上诉人未能证明事发路段没有限宽、限重标识,未证明该水泥墩为合法设置的限宽设施,在此情况下,刘天财未能保证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水泥墩不规则倾斜放置、占道妨碍通行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大兴路政局一审主张水泥墩的设置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如果驾驶员尽到注意义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二审主张水泥墩位置偏移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上述主张均与事故系多重原因共同作用所导致的事实不符,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水泥墩造成损害部分的责任主体问题。根据大兴路政局认可的政府公示信息显示的路政局职责,其职责包括负责路政的具体管理工作。大兴路政局对于事故所涉路段具有路政方面的管理职责。本案中,大兴路政局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所管理路段上水泥墩的摆放主体,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水泥墩为合法设置的公路设施。张朝国系基于大兴路政局与路桥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要求其承担责任,大兴路政局和路桥公司以自己不是水泥墩的产权单位的抗辩,不能作为其不承担管理责任的依据。

再次,就大兴路政局与路桥公司的关系而言,路桥公司与大兴路政局签有合同,由路桥公司具体承担养护道路的工作。另根据路桥公司在一、二审庭审中的陈述意见,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令两单位连带承担20%的责任,处理并无不当。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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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英俊律师(成都);
来源: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实务;
编辑:微视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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