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公布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取缔“三黑”制售点39个

时间:2019-11-14 11:51:53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银川公布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取缔“三黑”制售点39个

2019年8月以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农业农村局四部门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中成立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工作组,严厉打击漠视、侵犯群众利益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近日,银川市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工作组对查办的案件进行了认真梳理,筛选出整治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假冒、侵权“山寨”“三无”、劣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截至11月12日,共出动执法人员近1.1万人次,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各类食品市场1.92万个,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生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39个,取缔无证照“黑小饭桌”11个。针对农村及校园周边经营“三无”“山寨”、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立案20起,收缴罚没款4.44万元,查扣物资32.2公斤。针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立案42起,收缴罚没款83.87万元,查扣不合格食用油4.5升装445瓶,20升装200桶。针对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含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立案1起,收缴罚没款0.5万元。针对销售假劣农药兽药(含农产品农药兽药超标、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的违法行为立案14起,收缴罚没款3.15万元,查扣物资3677公斤。查处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89起,收缴罚没款28.87万元。

破获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4起,其中破获制售假酒案2起,刑事拘留2人,涉案金额42万元;破获私屠乱宰案件1起,刑事拘留3人,涉案金额200万元;破获假种子案件1起,查扣水稻种子30.39万公斤,涉案金额92万元。

案例一

宁夏新东方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胡麻油案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宁夏新东方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西夏香八里一级大豆油”不同批次共4个规格的样品进行了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脂肪酸组成不符合DBS64/673-2018标准要求或净含量不合格。

处罚:宁夏新东方食用油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2019年8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67.0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78万元,没收不合格西夏香八里压榨胡麻油4.5L/瓶(批次20190517)445瓶。

案例二

金凤区九月椒海鲜自助火锅进货未遵守进货查验制度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案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对银川市金凤区九月椒海鲜自助火锅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进货时未遵守进货查验制度、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无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立即调离岗位。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时,该店仍存在进货时未遵守进货查验制度,且安排三名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处罚:银川市金凤区九月椒海鲜自助火锅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2019年9月27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决定对该店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宁夏永信人食品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对宁夏永信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部分工作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生产,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办理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仍有工作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处罚:宁夏永信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2019年8月16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西夏区纳家楼羊骨头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提供餐饮服务经营案

2019年8月29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对西夏区纳家楼羊骨头馆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后厨盛放食品原料的冰柜内有待加工使用的“老巴凌”冻青虾11袋,无产品规格、净含量和生产日期,用于餐饮加工并向顾客提供。

处罚:西夏区纳家楼羊骨头馆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对该店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20元,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老巴凌”冻青虾11袋。

案例五

银川市公安局破获吴某某等3人生产销售假冒名酒案

2019年11月5日,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与兴庆区公安分局联合行动,一举破获两起生产销售假酒案,端掉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孔雀村和大新镇新渠稍村两处生产加工、储存假酒窝点,现场抓获吴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

处罚:现场查获已生产加工的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一批假酒,查扣制造假酒的原料酒200余箱,设备1台以及大量制假包材,涉案价值42万元。吴某某、姚某某已被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分局刑事拘留,张某某被取保候审。

案例六

贺兰县海鹏水产品养殖合作社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2019年9月26日,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技术服务推广中心对贺兰县海鹏水产养殖合作社购进的乌鱼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乌鱼氧氟沙星检验值超过国家标准限量值,单项结论不合格,且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决定对贺兰县海鹏水产品养殖合作社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银川市西夏区走四方粮油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9年8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分局在网上巡查时发现,银川市西夏区走四方粮油店在网页广告宣

传用语中写有“比火麻油紫苏油便宜,比火麻油亚麻酸高,性价比高于火麻油,出现了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广告用语。

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例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银川市西夏区斟善堂保健品店保健品虚假宣传案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银川市西夏区斟善堂保健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向消费者推销其宣传的“肽”食品和化妆品过程中,宣称“肽几乎被用于调理治疗任何疾病,无药可与其相比”等宣传治疗疾病效果的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保健食品不得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相关规定,擅自夸大了产品的作用,对消费者作引入误解的宣传,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处罚:因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2019年9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案例九

宁夏食汇天下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酸辣粉案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宁夏昊顺德食品有限公司的举报称宁夏食汇天下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其公司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倍晟元”嗨吃家酸辣粉。经查,宁夏倍晟元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倍晟元”嗨吃家酸辣粉共6013件,外包装标识制造商为宁夏昊顺德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正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但该批酸辣粉并非宁夏昊顺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处罚:宁夏食汇天下商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倍晟元”酸辣粉的违法行为。2019年8月20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倍晟元”嗨吃家酸辣粉1825件、没收违法所得7476元、罚款22890元的行政处罚。

(原题为:《银川公布整治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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