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连锁药店非法渠道购药 被处以罚款22万元

时间:2021-09-16 15:19:40   热度:37.1℃   作者:网络

线上购进硝苯地平控释片、甲钴胺片、复方丹参滴丸等药836盒,网售货值近5万,连锁药店被罚......

长春一连锁药房被告非法渠道购药

9月14日,吉林省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长春一药店非法渠道购药,被处以罚款22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2021年4月22日,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线索称:长春市天翼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电商部涉嫌非正常购进药品。当日,执法人员便对此进行了现场核查,经确认:当事人在网上销售的部分药品不能提供购进随货同行单及发票,药品涉及硝苯地平控释片、甲钴胺片等11个品种。5月10日,该事件被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7月12日对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取证。

最后查实,该公司采购员于2020年11月24日-2021年4月18日期间,以消费者的身份在网络销售平台的多家药品零售企业购买:硝苯地平控释片、甲钴胺片、复方丹参滴丸等计11种药品计836盒,购买费用计31217.46元,并由当事人报销后置于网络销售平台出售,销售货值近5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长春市天翼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长春市天翼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费用报销单、药品网购订单、涉案药品的销售记录复印件、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

违法所得近五万,处22万元罚款

此次事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涉案药品是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

根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罚款按4.4倍予以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

综上,吉林省药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22万元。

非法渠道购药,严查态度坚决

此前,赛柏蓝—药店经理人报道过南通三星镇某药房涉嫌非法渠道购入盐酸贝那普利片(诺华制药)、非洛地平缓释片(阿斯利康制药)等药品共计27品种,337盒(支、瓶),经查被处以11万元的罚款。单体药店即是如此,连锁药房更要重罚,相关法律条文也明显表示对此类案件的严惩不贷。

即便如此,也还是有药店接二连三地犯错,天津、厦门、广西融水等地在今年也报道了类似的案例,处罚最低10万元。非法渠道购药不只是无法进行药品的溯源,同时也不能保障药品的质量,这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为了大家的健康和自身企业的发展,也请各药店人士引以为戒,禁止非法渠道进购药物。

此处也要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后应保存好购物发票、缴款记录等消费凭证,为后期维权提供依据,同时也便于相关机构对违规企业的查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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