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文!临床医生不好好看病或难晋高职
时间:2021-08-06 10:33:04 热度:37.1℃ 作者:网络
作者|徐毓才
8月4日,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下称《指导意见》)。8个月前,人社部曾经公开对这个《指导意见》征求过意见。
《指导意见》针对之前职称评审中实践导向性不强、“唯论文”“唯学历”、基层晋职难等突出问题提出重大改革,但最受广大临床医生关注的还是“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一节。
那么,到底如何建,怎么评?如果这样,是不是不干临床,没有门诊诊疗量或住院病案,这样的医生就不能再晋升临床高级技术职称了?
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
在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中,《指导意见》提出,将门诊工作时间、收治病人数量、手术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
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一定数量的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探索引入患者对医生的评价指标。
这一段文字有何深意?
主要用于临床医生高职评审
在创新评价机制,完善职称评价方式中,《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中、初级职称继续实行以考代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已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副高级职称原则上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职称可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或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完善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确定。
显然,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主要用于临床医生高职评审。
没有医疗工作量难报临床高职
《指导意见》提出,将门诊工作时间、收治病人数量、手术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
这三项指标,门诊工作时间可能成为门诊医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标志,收治病人数量、手术数量将成为住院医生工作的证据,只有有了这些,才能证明一个医生真正搞着临床医疗,才有条件申报职称晋升。
临床医生晋高职要关注这6项指标
《指导意见》指出,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
在这六项指标中,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两项主要反映医生的专业,能够证明一个医生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自己平常所做的工作,所从事的专业是否一致,可以反映专业执业的宽度;
单病种诊疗例数可以反映一个医生在自己专业领域的医疗能力和水平,可以反映医生执业的高度;
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可以反映一个医生执业行为的规范化程度,一般一个医生诊疗自己专业范围内的病种与其他同行比较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指标,越接近说明临床诊疗越规范,反之,偏离度越大,说明诊疗行为越不规范;
至于并发症发生例数,可以反映一个医生技术水平的熟练程度和精准度,也可以反映对待病人的耐心、细心和爱心。
病案将成临床医生能力评价主要“载体”
前面探讨了3个申报条件、6个评价指标,但是这些条件和指标从哪里来?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一定数量的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
也就是说,水平够不够,能力强不强,看病案。而且病案将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不仅仅是当前高职评审中仅由申报人提供三份能够代表自己临床诊疗能力的水平病历,而是除了本人提供还要随机抽取,数量肯定会更多。
这无疑给临床医生平时就尽心尽力写好病历提出了明确要求。
探索引入患者对医生的评价指标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讲,一个医生好不好并不仅仅只由同行专家评价,还应该由医疗服务对象——病人说话,因为只有病人满意的服务才是好的服务,只有病人认可的医生才是好医生。
尽管病人评价医生从理念上讲,不但应该而且很有必要,但具体如何操作确实还有难度,特别是一个医生临床医疗能力强不强水平高不高,一个病人可能掌握的并不准确,但不得不承认,一个有温度的好医生,病人一定能够感受得到。
因此,本次《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探索引入患者对医生的评价指标确实很有意义,而且至少会将一些负面信息作为评价指标,比如是否收受红包吃请之类的。
总之,尽管《指导意见》还有很多地方有待在未来落地实施中进行积极探索,但能够提出来还是值得期待的。
比如除了“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引入患者评价外,在“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中提出“以确保评审质量为前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权。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而且这里并没有认可之前一些地方将基层(县级及以下)高职评审权下放到地级市的做法。
同时提出“积极发挥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在职称评审和评价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也确实值得关注。
来源:新浪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