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 加强价格垄断监管

时间:2021-06-15 18:09:53   热度:37.1℃   作者:网络

6月1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业界期待已久的医保大法终于揭开面纱。

《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共分8章70条,包括总则、筹资和待遇、基金管理、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对药企来说,核心内容如下:

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成本价格调查,实施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加强对以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方式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监测考核机制,确定医疗服务定调价程序,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监测、指导、检查、成本调查和考核。

关于招采违规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且加强。

首先第五十八条规定,医药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或中止相关医药企业或相关药品、医用耗材参与集中采购的资格并予以公告;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二)给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贿赂;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资格、不及时签订购销协议、不履行供货承诺、未按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供货;

(四)竞标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此外对集采机构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及违规及处罚措施:

第五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执行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撤网等交易规则和标准;

(二)滥用集中采购职权、限制市场竞争或者导致不公平竞争;

(三)在集中采购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集中采购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以下6种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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