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江被罚7.64亿!蓝芩口服液等垄断曝光 药企“维价”如何避雷?
时间:2021-04-15 19:00:35 热度:37.1℃ 作者:网络
近期,由于虚假发票、商业行贿等,医药行业被罚的企业一个接一个,顶格罚金不过3~5万左右。今日,因为涉嫌垄断协议行为被调查的某知名药企,被罚了7.64亿...而这背后涉及到的维价行为,也让一些药企感到恐慌了。
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公示,依法对扬子江药业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因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扬子江药业被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
2019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扬子江药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
重磅产品,长达5年价格垄断坐实
据了解,扬子江药业生产、销售的药品种类达300余种,此次固定和限定价格的药品种类为: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黄芪精、依帕司他片、苏黄止咳胶囊等。这5款药品在2015年均已上市。自产品上市后,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这5款药品一直是扬子江的重点管控品种,固定和限定价格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对市场价格影响较大。
以2019年销售收入来看,扬子江的蓝芩口服液在咽喉用药品类中排名第一,黄芪精在滋补药品类中排名第三,百乐眠胶囊在安定睡眠用药品类中排名第四。
其中,米内网数据显示,蓝芩口服液在2019年中国城市零售药店终端销售额超过9亿元,同比增长34.1%,2020年大概率突破10亿元;苏黄止咳胶囊在中国城市零售药店终端销售额逐年上涨,年增长率均在30%以上,2019年首次突破3亿元。这两款药品在2019年中国城市零售药店终端销售额增速均超过30%,蓝芩口服液在咽喉用药竞争格局中以17.83%的市场份额排在首位。
具体来看,扬子江涉事药品通过医院渠道和零售渠道销售,不同药品在医院渠道和零售渠道的销售比例有所不同。扬子江生产的药品在零售渠道经过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连锁型药店及其他零售药店等多个环节销售至终端消费者。
2015年~2019年,扬子江与这些经销商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达成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此外,为了固定和限定价格垄断协议在零售渠道各环节均得到有效实施,当事人还通过制定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乱价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维价等措施强化固定和限定价格协议的实施,约92%的被调查对象承认协议存在并予以执行。
此外,调查中还显示,扬子江药业还聘请中介,统一监督线上零售价格,监督的平台包括:淘宝、天猫、京东等。
由于药品零售市场集中度较低,竞争激烈,零售终端服务具有同质化特点,凭借市场优势,经销商或多或少对扬子江畅销产品有依赖,在议价方面两者也自然形成了不对等;同时,扬子江也通过限制销售区域、严禁不同销售区域窜货、违约惩罚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其协议条款的强制性和惩罚性,经销商只能遵守其产品价格要求,严重排除、限制了竞争。
并且,在垄断协议之下,仅从蓝芩口服液来看,2015年~2019年其规格10ml*6支的零售渠道出厂价及2018年~2020年终端零售平均价格均呈逐年上升趋势。
扬子江内设定价委员会,领导参与
处罚文件显示,扬子江固定和限定价格行为通过覆盖全国销售网络进行。下设九个销售局(非法律实体),在全国范围内分区域负责销售价格策略的执行。
在具体执行层面,扬子江内设定价委员会制定全国统一价格政策,主要是负责加强产品销售定价管理、规范产品定价程序、制定产品价格政策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委员由生产、财务、市场、销售和物价招标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当事人全资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扬子江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经核实,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整个扬子江药业集团(当事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集合)的核心和中枢,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和实施中是决策者、实施者和监督者。
处罚文件中指出,扬子江下属药品生产和销售子公司均不同程度参与垄断行为,在垄断行为的决策和实施上均遵从于当事人统一领导和部署,不具有独立意志。
其中还提到一点,扬子江法定代表人徐镜人同时兼任定价委员会主任和药品生产、销售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充分说明参与垄断行为子公司意志具有从属性。
“维价”如何避免成为垄断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为坐实垄断行为,扬子江被罚的数目也是依此而来。
扬子江也在判决进行中提出自己是正常的维价,例如“防止经销商和药店低价竞争,从而鼓励经销商和零售药店加强经销环节的投入,保证药品产品质量”,不过这也一一被市场监管总局驳回,原因也基本上在上述内容中有提到。
巨额罚款背后,也让一些药企感到恐慌,尤其是药品价格该如何去正常维护?
北京鼎臣医药管理咨询中心负责人史立臣分析称,在医药行业对渠道、终端的价格维护,保证价格平稳是制药企业市场营销人员经常做的事,而且在渠道合作协议和终端合作协议中约定价格部分也是常态。如果正常维价涉嫌垄断,那么所有的药企都没法正常展开经营。需要明确的是扬子江药业被处罚的几个关键点:企业处于强势地位、产品属于畅销产品、惩罚(设制惩罚、实施惩罚、垄断协议有效实施)、固定和限定商品转售价格事实存在、排除并限制了竞争、显著提高了产品价格、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他指出,在医药行业内有这些行为可能会被定性为垄断:1.实行控销模式的企业都可能被判定为涉嫌垄断:2.拥有独家产品的企业,如果和渠道终端签署了有关价格固定和限制的协议,也会涉嫌垄断;3.强势企业(尤其行业排名前5位的企业)的畅销产品和终端签署价格提升协议,比如对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进行提升,并签署排他性协议,也会涉嫌垄断。
史立臣认为,固定和限定商品转售价格、排除并限制了竞争、显著提高了产品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将是今后药企进行协议和营销行为时重点防范的风险。
医药行业反垄断风向变化
在医药行业,因为涉嫌垄断被处罚的,近年来多发生在原料药生产/经销企业。
就在前不久,2021年4月2日,天药股份因涉嫌达成醋酸氟轻松原料药垄断协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高达4402万元;
2021年1月,先声药业因滥用在巴曲酶浓缩液原料药销售市场的支配地位,被罚1.007亿元;
2020年11月18日,万邦德制药集团浙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生产、销售盐酸溴己新原料药中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被罚没247.4万元;
2020年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一反垄断调查处罚,康惠公司、普云惠公司、太阳神公司三家原料药注射用葡萄糖酸钙经销企业因垄断合计被罚没3.255亿;
2018年,尔康制药全资子公司因在扑尔敏原料药上涉嫌垄断,被没收违法所得239.47万,罚款847.94万,罚没合计达千万。
......
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因为原料药企业市场限制,仅有几家生产供应,但是下游企业数量多达数百家,在供不应求间,生产企业或是经销商组成联盟来炒高原料药市场价或者是垄断供应等极为常见。
针对原料药领域乱象,近年来我国也在大力整治原料药垄断行径。此次扬子江药业被罚,可以看到医药反垄断的风正在向制剂刮来,企业应避免控销,尤其是有固定药品转售价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等垄断行为。
来源:新浪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