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印发医用防护用品文件:防护服、口罩、护目镜只能在这些情况下用
时间:2020-02-05 08:11:38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用防护用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指挥防护用品的调配,杜绝资源浪费
疫情当前,院长们也很难,一面要到处讨要物资,一面又要开源节流。
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各地、各级医疗机构都缺医疗物资,为了最大限度合理有效使用医用防护用品,国家卫健委与今日(2月4日)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图片来源:国家卫健委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用防护用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指挥防护用品的调配,开源节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杜绝资源浪费。
因医疗用品是医务人员上战场的“防弹衣”,对疫情防控工作的运转起到重要作用。所以近期因医疗物资筹集、分配不得当的问题备受公众关注。
作为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如何在有限的医疗防护物资下,发挥其最大使用价值,看看《通知》怎么说。
高度重视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用防护用品管理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形势严峻,医用防护用品供需矛盾突出。加强医疗机构医用防护用品管理是疫情防治的重中之重,关系到医疗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关系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也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知》开篇即提及了要高度重视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用防护用品管理。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务必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严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高度重视医用防护用品的管理,在保障医务人员合理防护需求的基础上,落实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做好医用防护用品管理,优化使用,最大限度地有效使用防护物资。
同时,严格落实医用耗材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9〕43号)要求,设立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并切实履行职责,组织专门部门和人员对医用防护用品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要指定具体部门作为医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负责遴选、采购、验收、存储、发放等管理工作;接受社会捐赠的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专人做好相应组织管理工作。各种防护用品的管理要结合岗位实际需要,按照保重点区域、保重点操作、保重点患者尤其是重症和危重症病例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家有关临床诊疗、感染防控的规章制度、技术指南及行业标准等,指导本机构内各岗位合理使用防护用品。要组织做好相关培训、宣教工作,加强医务人员对不同种类防护用品的正确认识与合理使用能力。
明确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管理
对于此次疫情中的重点防护用品,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等,本次《通知》提出了对应管理措施,其中包括使用场景、使用范围。
这些使用范围和医护对防护物资的预期可能会有偏差,需要医院管理者重点关注。
医疗机构要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7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重点做好医用防护口罩(常被称为“N95口罩”,实际二者有一定差别)、防护服、护目镜的合理使用,确保将这些供应紧张的物资用在适用的区域范围,或在执行较高风险操作时使用。
(1) 防护服管理。
在严格落实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强化接触传播、飞沫传播和空气传播的感染防控,正确选择和使用防护服。预检分诊、发热门诊使用普通隔离衣,在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使用防护服,禁止穿着防护服离开上述区域。
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防护服。
(2) 医用防护口罩管理。
原则上在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 (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 (房)等区域,以及进行采集呼吸道标本、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通气、吸痰等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操作时使用。
一般4小时更换,污染或潮湿时随时更换。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
(3) 护目镜管理。在隔离留观病区 (房)、隔离病区 (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 (房)等区域,以及采集呼吸道标本、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通气、吸痰等可能出现血液、体液和分泌物等喷溅操作时使用。
禁止戴着护目镜离开上述区域。如护目镜为可重复使用的,应当消毒后再复用。在一次性护目镜供给不足的紧急情况下,经严格消毒后可重复使用。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护目镜。
合理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医用防护服不足的情况,《通知》也有所考虑,当医用防护服不足时,医疗机构可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应当符合欧盟医用防护服EN14126标准(其中液体阻隔等级在2级以上)并取得欧盟CE认证,或液体致密型防护服(type3,符合EN14605标准)、喷雾致密型防护服(type4,符合EN14605标准)、防固态颗粒物防护服(type5,符合1SO13982-l&2标准)。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仅用于隔离留观病区 (房)、隔离病区 (房),不能用于隔离重症监护病区 (房)等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
各医疗机构使用的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应当由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确定的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第一批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以上措施属于此次疫情防控的临时应急措施,疫情结束后自行解除。
附:第一批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第一批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单 | 所在地 |
1 | 邯娜恒永防护洁净用品有限公司 | 河北 |
2 | 宏昌生物医疗科技(平湖)有限公司 | 浙江 |
3 | 合肥普尔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 安徽 |
4 | 安思尔(厦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 厦门 |
5 | 济南美康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 山东 |
6 | 安丘市金源防护服装有限公司 | 山东 |
7 | 仙桃市誉诚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 | 湖北 |
8 | 仙桃市宝特塑料有限公司 | 湖北 |
9 | 广州市金浪星非织造布有限公司 | 广东 |
10 | 深圳市兴业卓辉实业有限公司 | 深圳 |
来源:国家卫健委
整理:医学界智库
责编:孙雪娇